摘要(Abstract):
我国加入WTO后,不仅仅会在经济与贸易规则方面发生很多变化,同时也会波及到方方面面。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和司法履行自己的承诺。随着外国证券机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证券行业将会产生许多新问题,出现一些新型的证券犯罪,这就需要我们尽早研究对策,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在入世后有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KeyWords): 证券犯罪;刑法调整;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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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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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根据上海外资委消息,2001年12月内在上海已经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有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企业已 经有14家之多,包括柯达、米其林、永新彩管和斯米克陶瓷等。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国内有意在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企业有100多家。中国证监会已经声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境外企业上市进行审核和试 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研究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证券犯罪与违规的具体法律规范,以防止新的犯罪源产生。
- ②以美国为例,各种证券投资品种十分发达,股票类投资占23%,货币市场衍生品种投资占11%,基金类投资占 14%,债券投资占13%,期货投资占12%,股票指数类投资占9%,权证类投资占3%及混合投资类型占5%,投 资资产高达7万亿美元。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的投资模式极有可能逐渐向多元化模式过度,由单一的投 资品种转向多元化的投资模式。现在的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和美国的J.P摩根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作基金管 理公司。外国投资基金的进入,将改变目前我国证券行业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推进金融衍生品种、固定收益工 具市场和货币市场等不同的金融市场的共同发展。
- ①根据笔者初步统计,只有谢望原、白岫云的《加入WTO后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革新》与王作富、赵永红的《WTO与 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等几篇涉及我国入世后应对刑事领域犯罪的文章。而涉及其他法律领域此方面的著 作和文章却丰富多彩。
- ①顾肖荣主编:《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7页。
- ②即便对证券犯罪的罚金刑处罚,仅从立法上看也难以掌握和操作。《刑法》第180条对法人的处罚相当笼统“对单 位判处罚金”,既没有明确处罚的金额范围,也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 ③根据目前《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第一类内幕交易犯罪主体为发行人及与发行人有业务联系的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副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 二类内幕交易犯罪主体为非法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记者、编辑、新闻主持人、普通秘书和司机等。在认定、 量刑处罚上这两类犯罪主体没有任何区别。
- ①参见《中国证券报》,1999年10月23日,第4版。
- ②参见吴晓求:《入世后股市面临两大难题》,载《中国证券网》,2001年11月14日。
- ①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短期内利用其特殊地位买卖公司股票,并将此买卖收益归为己有,对广大投资人心理 产生不良影响,明显是不正当竞争,最终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短线交易禁止性法律规定先见于1993 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第39条、第42条、第79条 对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和禁止期限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但97年《刑法》只对内幕交易犯罪进行了规定,未能对短线 交易进行犯罪规定,甚至不少教科书和刑法学专著也没有提及到短线交易和归和入权问题。但从世界其他国家的 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规定在现金买卖股票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不问内部人员有无利用内 部消息的可能性,只需有交易行为成立的事实,法官有权对短线交易进行处罚,并行使归入权。
- ①参见:《保护投资者利益重在健全民事赔偿机制》,载《上市公司》2001年第12期,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