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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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史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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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史际春《关于民法与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进一步探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
- ①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6页。
- ②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 ③ 关于当代资本主义的不同“模式”,请参见[日]冈部直明《日美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制度上的摩擦》,《日本经济新闻》1992年1月27日。
- ① 参见史际春《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客观依据》,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
- ②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
- ③ [美]丹尼斯·特伦《商法与经济法》,《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第34页。
- ④ 张宿海《经济法概念上的分歧》,《法学文集》,法学杂志社1981年版,第191页。
- ⑤ 参见《马恩选集》第3卷第144-145页。
- ① 《马恩全集》第21卷第454页。
- ② 参见丹尼斯·特伦文,以及范健《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26页。
- ① 参见《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三)和苏哈诺夫《完善苏联经济立法的问题》,均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格里巴诺夫等《民事立法纲要和完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载《莫斯科大学学报(法学类)》1981年第6期。
- ② 参见刘清波《商事法新论》,台湾开明书店1977年版,第2页。
- ③ 见《光明日报》1993年6月9日第5版。
- ① 见《人民日报》1991年10月16日。
- ② 见《人民日报》1991年6月13日。
- ③ 参见史际春《国有资产管理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书库③ 》,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598-599、 第7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