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期目次
<正>一、《中国法学》杂志编委会换届公告中国法学会批准了本社"关于《中国法学》杂志编委会换届工作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聘任中国法学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何勤华教授、付子堂教授担任《中国法学》编委会委员;(2)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担任编委会主任;(3)对上届编委会全体委员付出的辛勤劳动和贡献的办刊智慧表示衷心感谢。二、《中国法学》杂志2014年重点选题
<正>《中国法学》双月刊,304页,全年共6期,双月9日出版,每期定价50元,全年300元。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双月刊,160页,全年共6期,单月15日出版。每期国内定价65元。国外代号:BM822。欢迎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我社发行部订购,单位订户可享受20%的优惠,个人订户享受40%优惠,并在年底赠送全年期刊的硬质彩印套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中
肖像权利益平衡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表现为集体肖像权中的利益平衡、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肖像合理使用中公众与肖像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肖像权利益平衡应诉诸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解决。应在保证个体肖像利益实现的同时,平衡集体中之个体间利益以实现集体肖像利益最大化。对于创作作品肖像权,应区别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实现同一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此使肖像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肖像权人权
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因单个受害人系争利益大小诉讼类型迥然有异: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难有起诉动力,通过受害人授权以贯彻程序保障毫无意义,须由法律直接赋予团体诉讼实施权,制止违法行为、超越填补损失成为其一般目的;利益重大者,为诉讼经济考虑,亦有适用群体诉讼的必要,但诉讼实施权须由受害人明示授予,以保障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补偿损失、救济个体权利仍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目的。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
在实体法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并非意味着必须要求全体一起共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基于实体法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必须全体民事主体一起实施方为适格,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中的部分主体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被诉承担责任,仍属主体适格,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过分注重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上合一裁判效果,忽视了民事主体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出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
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偏重形式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以二元法庭结构为其有效实行的制度条件,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偏重实质正义,审判程序实行一元法庭结构,且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行为,对其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具有可替代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既缺乏诉讼的内在需求,亦缺乏有效施行的法律文化基础和制度条件,还势必增添程序上的繁琐,造成实体正义的不
检察机关对侦查实施一元化监督,构成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检察监督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对自行侦查的监督陷入同体监督的困局,对公安侦查的监督则存在追诉主导的局限性。其实质是自我监督、控方内部监督,弊端在于规避、排斥异体监督,即来自控方之外的法院监督和律师监督。在该模式下,侦查讯问监督机制缺失致刑讯发生,逮捕因审查程序中法官缺位和律师参与不足而沦为追诉的附庸,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处分亦未能建立起外
我国民法在移植的过程中,不仅有立法继受,还有学说继受,再加上在"中国特色"名义下的"本土化"概念创造,又无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书",使得对现行立法中诸多制度的解读发生重大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债法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民法继受过程中自创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从其诞生后,就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瑕疵履行"已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纳入到"债务不履行
民法意义上违约或侵权行为指向性侵害特定受害人之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经济法意义上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发散性侵害不特定受害人之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前者系私人侵害后者系社会侵害。经济法若依托单独或共同诉讼这样的私人实施机制具体实现通常发生严重障碍,故经济法主要依托集团性公益诉讼这样的社会实施机制具体实现方为合理有效的方案设计。经济法学者应努力揭示社会实施所蕴含的法理,藉此,能令人信服地证成经济法独立性命题。
全球化是现代性的延伸,具有脱域属性。在全球化时代,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表现,亦具有脱域的特点与表现形式。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比较法对全球化有特殊敏感性,它所具有的比较方法、多层视角、脱域取向与反思效果等理论优势,有助于形成解释法律全球化现象的新理论。但传统比较法存在的四个缺陷,即西方中心论、国家中心论、功能比较论与私法中心论阻碍了此一理论抱负的实现。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界正孕育
裁量收缩是指行政机关享有效果裁量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法,私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法益因此而受他人或自然力侵害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裁量收缩理论的前提是裁量一元论,基础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裁量收缩的要件只是一个判断框架,其实质内容是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与行政便宜进行比较衡量。这种比较衡量通过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而内化为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补充的裁量基准(
律师庭外言论可能损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权益,并危及公正审判。已有案例充分证明,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司法体制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贻害无法通过诉讼救济措施消除。基于律师诉讼参与者的谨慎义务和防止审前信息过度、不当传播而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规制已是诸多法治国刑事司法中的通行做法,但在不同的刑事审判方式和司法环境中,需要规制的律师庭外言论内容有所不同。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相关规则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律师庭外
实证研究发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具有多元角色。总体上看,法院院长首先扮演着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法律家角色则处于相对次要地位,大致形成"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这样一种角色体系。当然,不同级别法院院长的角色扮演会有所差异,一般说来,级别越高的法院(中院、高院)可能更为看重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形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既定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法院组织规模的迅速扩张和中国式法院管理模式等
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是否已给法官设定了"慎言义务"?如何让法院和法官能够充分理解这种慎言义务和言论限制的意义?如何处理法官慎言与"能动主义"、"司法为民"的关系?本文针对法官慎言义务,考察了各主要国家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规范,归纳了我国法官慎言义务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法官慎言义务的理由,提出了法官慎言义务在实践中的难点及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