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04期目次
<正> 1992年4月1日,国条院法制局在京召开了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座谈会。国家教委、国家工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实际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界定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条件,法律文件的制定、发布的内涵、程序及其相互关系,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制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批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各种观点综述如下: 一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专题视察组在广东、海南期间,地方的同志提出了一些土地管理法中遇到的问题。现摘登如下: 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的问题近两年来,广东、海南开始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确认权属和核发证书的工作,但由于缺乏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很难进行。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确认,土地证无法核发。例如,有的地方土改时发的土地证已遗失不全;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四固定”
<正> 现将银行法起草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摘登如下: 1.关于银行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应包括对保险业的管理的问题有些同志提出,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我国的保险业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应当将保险业的管理纳入银行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认为增加这部分内容后,法的名称与内容不符,可以将法的名称改为金融法。
作者认为:行政性垄断与现行的公司审批制度有不解之缘。现行的公司审批制度是政出多门的设立许可制度,公司的发起、经营范围、基建项目审批分属不同主管部门;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成为无法治愈的先天性公司病,垄断与部门权力分割交织一体,社会资源在审批过程中大量浪费。因此,通过强化部门审批权来整顿公司只会加剧行政性垄断和部门权力的分割。只有开放设立公司的通路、击破行政性垄断的壁垒,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
作者指出,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现象在法律上的类别状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用企业法律形态这种一般的法律抽象取代传统的以所有制关系和行业部门属性对企业所作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类,进而以前者为出发点调整统一的企业关系,这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对公司与法人关系的历史分析,提出,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应为独资——合伙——法人。其中,法人包括有:非公司形式的全
<正> 本文所称的经济保证合同,不是指有保证人的经济合同,而是指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合同的履行,主要设定了四种担保方式,即定金、保证、抵押叔、留置权。除此之外,作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之一的违约金,也可起到担保经济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保证因其本身的特点,无疑是其中主要的担保形式。近年在推行经济合同制中,保证确实为不少合同的履行起到了应有的担保作用,但由于保证
本文作者认为,重法轻法关系是有其特定含义和适有范围的;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决定了在法条竞合中不存在重法与轻法的竞合;在法条竞合特别法普通法关系上再赋予重法轻法关系是不科学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法条从重选择的解释,不能认为是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依据。作者指出,对于我国现行法条竞合理论中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必须予以摒弃。
<正> 保持清政廉洁,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建国以来,国家已有多个有关反贪污、贿赂的立法,而且多次开展了全国性规模的反贪污贿赂斗争,惩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多种原因,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很严重的,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给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造成严重危害,给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为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保
<正> 一、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公开使用暴力抢劫妇女特别是婴幼儿的增多。二是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更多的是共同犯罪特别是犯罪集团。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500个案例的调查表明,二人以上作案的有418件,占83.7%。三是犯罪活动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加狡猾。为了逃避
<正> 刑诉法第156条自施行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既有法条本身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本文试作分析。一、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司法解释有悖立法本意按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实施交付执行的似乎是人民法院,但该法条只规定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没有明确被执行的罪犯由谁交付。如果按照该条“对于……罪犯,应由交付
<正> 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为传统当事人理论的中心内容。然而,在现今的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与直接利害关系人出现了分离的趋势。诉讼代位制度将是完善当事人理论的一条新路子。诉讼代位制度意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故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行诉讼,而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位,以当事人资格起诉应诉的法律制度。依据诉讼代位制度,原不合格的当事人可成为合格的当事人,但诉讼标的
<正>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可采用督促程序清偿。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同志对支付令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讨。一、支付令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3款规定:“债务人
<正> 1992年4月7日至10日,北京大学法律系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主办了一次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这是我国在比较法领域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学术会议也同时举行。会议收到了美、加、英、法、德、意、瑞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和香港地区的外国比较法学家的12篇论文和我国国内法学家的30多篇论文。会议主题是“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外国学者论文内容主要是有关比较法学的一些理
<正> 《中国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刊载了丁慕英、王汉东同志《关于建立缓予起诉制度的构想》一文(以下简称《丁文》)。对于《丁文》所提的一些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和丁慕英等同志商榷如下。一、缓诉制度的实质及其适用对象《丁文》所指的缓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罪该起诉,但又具有某些可予宽宥情节(如初犯、偶犯、从犯等)的被告人,暂不起诉,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
<正> 《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刊登了赵秉志、余欣喜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一文,文中认为“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且认为“对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事实上,台湾刑法典在制定和颁布时在分则条文前并没有标明罪名。我们经常在一些“六法全书”(并非所有的“六法全书”)上看到的刑法分则条文前所标明的罪名并非立法者所为,而是“六法全书”的编
<正>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利明的新作《国家所有权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出版,26.7万字),主要立足于民法学,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民事方面入手,在国内首次对国家所有权进行跨学科的系统研究,是全方位、多视角研究国家所有权的一部难得的力作。全书分为9章,其核心是第1章“国家所有权概念和法律特征研究”和第4章。国家所有权的内在结构问题的探讨”。在这两章,作者将国家所
<正>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出版),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上对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研究,阐明了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论证了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归责方式与原则,并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进行了科学的论述和解释,从基本观点到具体论述均有所突破和创新,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多得的一部理论著作。本书的
<正> 1992年4月27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与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在武汉联合召开人权与法制的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是在全国人民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之际召开的。与会代表首先交流了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心得体会,并紧密联系法理学界的情况,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正> 由《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学评论》三家期刊联合发起的全国14家法学期刊主编(或副主编)参加的。中国法学期刊主编联谊座谈会”,于1992年5月3日至5日在武汉大学召开。出席本次座谈会的代表有:《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政治与法律》、《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学习与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正> 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改革的深化,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举办了“增强企业活力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7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加强企业立法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保障。与会同志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当前应转变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始终坚持将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作为我国企业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彻底清除一切“左
<正> 1992年5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为庆祝建校40周年,举办了法人犯罪理论研讨会。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公安大学、武汉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司法实际部门的40多名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与会者正式提交了五篇论文,其基本观点摘要如下: 何秉松(法大教授)在《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一文中提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法人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的确立和发展,建立
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为此,本刊特约发表朱镕基同志《关于制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对制定本条例和推进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广大法律和法学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企业干部认真研究参考。
作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思想有许多禁区,立法中偏重于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少注意制定指导性、保护性、鼓励性以及超前性的规范。习惯于只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对待法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对待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地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服务,真正使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今年七月是中国法学会(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学会)重建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
怍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虽然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互相转化,因而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范围互相消长。作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作了具体界定。
<正>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对社会关系的立法调整,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清楚地划分出来。民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划分也比较明确,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者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予以行政处罚)。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和行
法律具有时空的局限性,又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这一内在矛盾与法律是否具有移植性的争论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法学家从功能理论出发,发起了“法律与社会”运动,进行法律移植的尝试。然而实践表明:否认各国法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是不可能的;但是,未经认真研究和设计便推行的大规模的移植也是失败的。在这种借鉴与吸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因素呢?文章认为,法律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都是应当注意的;从接受国的角
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