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和历史事实出发,论述了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结合的必然性,指出二者的结合是廿世纪以来人类的伟大发明与创举;其次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出发,论证了在我国实行宏观调控只有与法的功能相结合,才能管得住、放得开,离开法律的调控必然是失灵的结局;最后,系统阐述了法在宏观调控中的特殊作用,将其概括为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四个方面。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龙
Email:
上一篇: 房地产登记制度刍议
下一篇: 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