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期目次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
实质课税原则引发的税法形式与实质之争包括三个层面,即抽象税收构成要件基于经济价值还是法律形式予以确立、税法应当作形式抑或实质解释以及经济活动的私法形式还是经济实质将作为税收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事实基础。实质的探求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案的正义,但脱离形式束缚的实质正义必定是随机和偶然的,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形式主义在税法上依然有其独有的价值,是确保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价值实现的逻辑前提
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是,与传统的法学学科相比,党内法规学仍处于起步阶段,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还主要在浅层次徘徊。围绕党内法规研究存在着认识混乱甚至误读或曲解,这不仅阻碍了党内法规研究的进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依法治国成效的认识与评价。对党内法规研究涉及的基础概念进行辨析,不仅有助于澄清模糊认识,也有助于领会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的实践逻辑、
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
结合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评注研究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深层次原因,将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方法与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相结合,倡导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方法。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路径与方法研究,探寻文书样式和裁判要旨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的诉讼行为、诉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
坚持依规治党,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依规治党是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管党治党与制度建设、治理与法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等若干重大主题的交汇点,一通百顺、一堵百塞。坚持依规治党,要学习贯彻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治党必依党规、党规必成体系、立规必重质量、执规必动真格,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审委会“讨论案件并决议”的类审判职能因其非亲历性和不可追责性等缺陷而饱受争议并成为历次司法改革的重点攻坚对象。规范分析表明,由于法律设计和司法解释未能一以贯之,该项职能在实践中渐趋泛化和错位。实证研究显示,人员组成的高行政性与讨论议题的重影响性,使得审委会更倾向于保障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大量讨论个案,不仅影响其宏观职能的发挥,易成为司法责任的黑洞,而且把控案件质量的实际作用并非如愿。长远看,改革
司法责任制既是上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本文分析了从错案责任追究到司法责任制近20年改革的实践,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只有综合配套地推进才会具有生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论证了司法改革必须综合配套的理论根据,并就综合配套改革理论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分析;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检察指导案例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应定位于“原则上应当参照”,并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当前制约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的因素在于对检察指导案例效力认识存在偏差,对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途径把握不够深刻,检察指导案例数量、质量、体系化亟待加强,等等。强化检察指导案例效力实现,需要根据检察指导案例类型不同,寻找契合检察职能特点的适用路径,并以提升检察指导案例质量为突破,强化内生动力,加强对检察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论断,本文从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出发,结合儒、法两家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学说,介绍了以德化民的历史功用;同时,阐述了管仲“以法治国”的提出和法家法治学说的发展历程,指出法治工具论的价值取向及其局限性。本文还着重介绍德法互补、共治的发展进程,以周初“明德慎罚”为德法共治的发端,以两汉“德主刑辅”为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以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
互联网通过虚拟技术使人们实现了一种独特的在线生存的基本样态。它扩大了人们的社会互动范围,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形式,形成了网络社会独特的时空观、权力观和人际观。中国当下坚持的集权主义、行为主义和国家主权的网络治理逻辑,正在受到技术的严峻挑战。网络技术逐步生成了一种网络自主空间,并形成了一套以技术编码和自治伦理为主的技术治理方式。技术治理方式区别于以国家为核心的法律治理方式,甚至在某些场合对法律治理方式产
审查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视其是否有相应的订约权。对订约权的判断分两个层次进行:有无对订约权的直接规定;是否有协议事项上的行政管理职权,容许性如何。实务中对行政协议适格主体的判断因立法不一等原因存有争议,须注意不能因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权而否认一级政府的订约权。行政协议诉讼中依传统的被告确定规则,往往出现被告与协议签约方分离,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符,并有以被告转换技术消解协议行为主
行为论的演进历史就是犯罪论的发展历史,然而,过分注重行为论对于犯罪论的演绎作用并赋予行为论过多的功能,反而使行为论本身走向萎缩与崩溃。行为论中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是将值得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行为从案件事实中选取出来,以作为犯罪论的判断对象,即发挥作为界限要素的功能。当被选取的行为数量为复数时,还必须进而考察应当将其作分断处理还是统合处理。据此,行为论就可以通过行为特定论以及一体的行为论被重新激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