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视其是否有相应的订约权。对订约权的判断分两个层次进行:有无对订约权的直接规定;是否有协议事项上的行政管理职权,容许性如何。实务中对行政协议适格主体的判断因立法不一等原因存有争议,须注意不能因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权而否认一级政府的订约权。行政协议诉讼中依传统的被告确定规则,往往出现被告与协议签约方分离,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符,并有以被告转换技术消解协议行为主体资格缺陷问题,宜引入民法上事后追认等观念作为缓解理论与实务紧张关系的解释进路。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协议;主体资格;诉讼主体;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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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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