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04期目次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
<正> 经济体制改革开启了企业经营的多种形式。对小型企业——主要是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即是企业经营形式中典型的一种。目前,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大中工业城市,业已不同程度地对小型企业进行了租赁经营的有益尝试,打破了国有国营的传统经营方式,打破了高度集权式的经济管理体制模式,打破了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旧格局;它有利于生产力要素的有效组合,有利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有利于责
<正>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司应当具有资金联合或企业联合的性质;国营企业虽然具有法人地位,但由于其出资人的单一性而不具备公司的特征,国营企业“实质上就是国家独资企业,因而国营工业企业法也就属于独资企业法”。本人对此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从各国立法的通例来看,“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独资企业。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独资企业”(Sole propri
<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三资”企业中发展最快的一种。据统计,目前全国共举办“三资”企业逾7000家,其中合作企业达4000余家,占2/3左右。从合作企业的分布来看,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省至1986年9月份共有“三资”企业4000多家,其中合作企业3000多家,占70%以上;合作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4亿美元,占全省利用外资总额的79%。上海至1986年9月底,累计批
<正> 建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急迫而重要的任务,这已为人们普遍认识并已付诸实践。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理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客观实际出发,但也应看到,目前世界各国在建立与完善自己的行政诉讼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或失利的教训,认识其可供借鉴之处,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大有裨益的。由此出发,我们对某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作一些浅显的比较分析,并对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提出几点意见
<正> 目前我国知识界、科技界和人才理论界对“人才立法”的呼声甚高,普遍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人才问题需要从法律上制定一系列有关人才问题的立法,使人才问题制度化、法律化。但是涉及到人才立法应该怎么立、立哪些法,它的立法原则是什么这样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法学界作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从法学的角度作初步的探讨。
<正>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是很明确的。但是,怎样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如何在检察活动中具体体现其性质,则还有值得研究和需要加以明确的问题。 1.关于法律监督机关和专政机关的关系问题。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形成这样一种看法:
<正> (1)挪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挪用并不就等于贪污,挪用转化为贪污是有条件的,而且挪用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①看挪用的动机与用途。挪用公款的动机与用途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的程度也就不同。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的,挪用公款借给其它国营、集体单位的,不能以贪污论处。构成其它罪的,可按
<正> 劳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劳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来看,对劳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法的附属法。其主要理由是:劳改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它是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如果刑法典不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正> 《易》是西周晚期卜史之官从大量筮辞中抽选出来并按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的模式编辑整理而成的一部书。春秋以后,卜史用它占筮,使《易》成了占筮之书。尔后儒家作《十翼》(即《易传》),用自己的宇宙观和道德观加以附会。西汉以降,《易》成了正宗儒学的经典之一,故称《易经》。《易经》原文系经过整理的筮辞。它们有的是独立的,彼此无干;有的有联系,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表现出后人连缀的痕迹。它们是西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