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司应当具有资金联合或企业联合的性质;国营企业虽然具有法人地位,但由于其出资人的单一性而不具备公司的特征,国营企业“实质上就是国家独资企业,因而国营工业企业法也就属于独资企业法”。本人对此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从各国立法的通例来看,“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独资企业。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一个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并以全部个人财产作为清偿债务之保证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最简单的经营方式,所有者就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而又不形成组织的个人都是采用独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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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方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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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KENNETHW.CLARKSON: 《WEST'S BUSINESS LAW》(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 P652。
- ② Rate A.Howell: 《Business Law》(The Dryden Press 3rd edition), P659。
- ③ 京特·沃厄(Gunten wohe):《普通企业管理学》。《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01页。
- ④ 见《民法通则》第29条。
- ① 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页。
- ③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8条。
- ④ 《民法通则》第48条.
- ①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 ②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 ③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版。
- ④ JOHNH·CRABB: 《FRENCH BUSINESS ENTERPRISES》 (FRED BROTHMA N & Co Littleon Colorada 81203,1979) P.7。
- ① 商务印书馆1910年出版的《法国六法》(中译本)将“Societe”一词译为“会社”,企业形式的名称有“合名会社”“无名会社”,“差金会社”三种。尽管“公司”一词在1903年颁布的“大清公司律”中已经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该译本对“公司”一词仍弃而不用,这说明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在与“公司”一词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 ② 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页.
- ③ 《庄子今译今注》(中华书局,1983年5月版),第6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