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05期目次
<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为正确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中划分过错程度有什么重要意义,以及民法中的过错有什么特殊性的问题等。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正> 最近,邓小平同志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为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
<正>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教育工作方面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这对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推动公民基础教育,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技的发展,加强教育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兹就义务教育立法的几个问题,略谈自己的看法。
<正> 为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更加深入、更有成效地开展反对经济领域严重违法犯罪的斗争,1985年下半年我们集中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市经济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一这次调查,共查阅了800多个案例,重点分析了1985年1至6月的半年期间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经济检查部门已作出处理、非法牟利在千元以上的
<正> 视听资料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标志着世界已经进入高精技术证据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到来,使科学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以“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为代表,以空间技术、核能技术、电子技术为核心的高精技术体系。大量的科研成果被转移到社会生产和管理实践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而司法活动出现的视听资料,就是在综合运用各项技术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证据制度。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说,视听
<正> 第二次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技术革命带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各国经济交往频繁,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有些国家已变成了经济上相互依存彼此渗透的经济共同体,于是要求制定一些调整各国或各国际经济集团间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各主要工业国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向国外蔓延,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与全球生态系统,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制定一些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行为的规范。
<正> 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5月21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乔石同志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到会祝贺,作了《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同志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到会祝贺并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王仲方同志代表第一届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
<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于6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问题的理论讨论会。参加这次讨论会的同志,绝大部分是来自首都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从事行政法学研究工作的一些专家、学者。会议还特地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一些领导同志和新闻界的一些同志参加了这次会议。研究会在京的大部分干事和顾问也出席了这次讨论会。
<正>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二日,由烟台大学副校长杨春洗教授率领的中国法学会专家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中美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的双边学术会议。会议期间,中美双方的专家学者就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换了资料:中方代表参观了圣地亚哥中学、少年法院、少年监管中心、社会教养设施,同少年法院法官、教师、社会工作者、学生、违法犯罪少年进行了座谈。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由于
<正> 中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于7月5日至7月7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参加这次大会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代表159人,列席代表86人,中央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邀出席的代表34人,共计279人。这是我国律师界的一次空前盛会。会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过与会同志的认真讨论和修改,原则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正> 一、法学研究出现的新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原则,例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法律,党必须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用法律手段管理、检查、调节经济活动;法律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以及“一国两制”的
<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法人制度,以专门一章对法人作了统一的完整的规定。从此,我国有了法人制度。这对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建立法人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正> 《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一章内容丰富,不但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现在谈谈个人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和体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同其他国家民法的规定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