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03期目次
<正>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Know-How的法律地位成为越来越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几年前,我国刚刚实行对外开放时,曾有人把Know-How与专利混为一谈。后来,为了区别二者,又把Know-How改译为“专有技术”。实际上,这仍旧没有把二者区分开。因为,专利本身也正是一种专有技术。Know-How与包括专利在内的一切其他专有技术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为不致混淆,本文中我暂用Know-How的音译—
<正> 二、“父为子纲”及其对封建法律的影响儒家一向提倡孝道,主张以孝治天下。他们认为,父亲对儿子有绝对统治权,儿子必须服服帖帖地服从父亲。他们把“父为子纲”看作“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由于中国原是一个种族奴隶制国家,各级奴隶主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如果各级奴隶主都能行“孝道”,种族之间就能团结,种族国家就能巩固。所以说,行“孝”是为了尽“忠”,忠、孝是完全一致的。
<正> (二)看管秦的刑徒数量很多,看管人员的数量和机构也会相应庞大。秦对刑徒是如何看管的?史料不全。目前我们只能了解如下几点: 其一,各县令、丞对刑徒管理负有责任。秦简《司空律》:刑徒管理不善,“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这里说的大啬夫,即县令、长;丞,即作为县令、长之副的县丞;官啬夫,即县之属曹,也就是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从材料看,秦的刑徒应是分散管理集中使用,即平时分散在各县从事劳役,如兴建
<正> 为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一百周年,中国法学会三月三日在北京召开了董必武法学思想学术讨论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张友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王怀安,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高铭暄,董必武文集编辑组负责人吴大羽,全国政协委员王定国等同志,先后在会上发了言。
<正> 最近,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又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为了让我们的读者们能及时掌握《民法通则》立法的基本精神,特请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同志撰写了《民法通则的中国特色》一文,在这一期发表。今后,为了满足读者进一步深入学习和研究有关《民法通则》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需要,我们将继续刊发我国法学界有关这一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今年三月
<正> 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已有适度发展的基础上,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巩固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恩格斯曾经把世界第一部民法典——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并深刻地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到十八世纪已有二、三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法国夺得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巩固和调整资本主义
<正>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他既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又是老一辈无产阶级法学家;既是我们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又是我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他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思想理论上,都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董老投身我国革命是最早的,从1920年在湖北创建共产主义小组起,毕生献身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董老从事法律的研究和实践也是最早的。在旧中国,
<正>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也是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老就曾担任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为创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和革命法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建国前夕,董老为创建新中国的国家机构,筹谋规划,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缔造者之一。建国后,董老历任政务院副总理、
<正> 犯罪趋势预测对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形势的发展,犯罪也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重视与加强对于犯罪趋势的预测。社会科学的任务,不仅在于正确地解释过去和现在,更重要的是揭示出发展变化的规律,预测未来。我国有句名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我们对犯罪趋势(包括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形态等)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我们的综合治理工作就不可能
<正> 一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党中央为了彻底解决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所提出的一项战略方针。它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各个阶层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教育,改造、挽救失足青少年,积极地消除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
<正>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去年7月初召开了全省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交流会(下简称“七月会议”)。会后,全省各城市又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年10月至11月中旬,省派出检查组对8个省辖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从这8个城市的情况看,总的来说,这些地方的治安形势是好的,是稳定的,但发展不够平衡,有的市党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
<正> 1985年3、4月份,我们先后到淄博市、枣庄市的县(区)和莱芜市以及王村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所、山东省少年犯管教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的大量情况表明,社会治安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抓紧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进
<正> 去年10月下旬,浙江省组织了5个调查组,分赴11个市和地区,对二十一个县(区)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总结了经验,找出了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对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从调查的情况看,经过“严打”和综合治理,我省当前的社会秩序是稳定的,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改变了“严打”前那种治安混乱的不正常状态。随着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
<正>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要采取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法律的、行政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党中央指出:“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是全党的政治任务。”全党动手,综合治理,是取得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重要关键。各级党委、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都要积极参加,抓好综合治理。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检察机关,它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的同时,要
<正> 中央提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以来,我区各地认真学习了广东南海、顺德的经验,经过试点,逐步地在城乡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治安承包责任制,收到了显著成效。对此,我们要不断总结推广,使之在维护社会治安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治安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治安承包责任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发展,工矿企业、商业网点及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分
<正> “第三产业”这个词用于我国产业结构分类,并且提出“放手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这是近几年的事。以前,我国把第三产业视为理论上的禁区。原来一般认为,按照马克思经典著作把再生产分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资料的生产两大部类,而把产业分为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第三次产业则是西方国家的分类方法,故在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引用。现在看来,马克思把再生产分两大部类的理论固然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分析的,但是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