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赖以建构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逻辑,先验地接受了"知情权是人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手段"的预设,混淆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政府治理相对方的"公民",因而也混淆了有关宪法体制组织和运行的"人民——人大——政府"之主权逻辑与"政府——公民"之治理逻辑,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宪法体制中割裂开去。其后果是,既将依附于人大体制的宪法监督消解于无形,也由于与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主权逻辑的断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机。并且,它曲解了公众参与在宪法逻辑中的应有定位,使其脱离乃至僭越了政府治理的正常逻辑,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冲淡了基于直接利害关联的公民信息公开诉求。有鉴于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回归宪法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二元结构,对应进行制度化构造。
关键词(KeyWords): 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主权逻辑;治理逻辑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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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批准号:14DC02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基本科研业务经费支持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秦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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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具体报道参见蓝天彬:《南通父女以“生活需要”为由提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302/43250545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13日。
- (2)参见《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 (3)参见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基于政府透明度测评的实证分析》,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
- (4)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 (5)参见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2012-2015),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13日。
- (6)《申请公开杨达才工资学生:早料到被拒结果》,载网易:http://news.163.com/12/0921/07/8BTL7S720001124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6日。
- (7)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北京市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调研报告》,载李林、田禾主编:《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页。
- (8)参见段国华、后向东:《政府信息公开:成效可观、未来可期》,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
- (9)参见[挪威]A.艾德:《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载A.艾德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 (10)参见刘茂林:《宪法秩序作为中国宪法学范畴的证成及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 (11)在这个意义上,抽象的国家义务层次区分理论,因为没有关注到宪法体制内部国家机构之间的职权关系,自然也就遮蔽了各国宪法体制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具体义务履行方式的差异,因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普适性。就此而言,比较法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比较、借鉴和移植,如果不能深入到宪法体制的运作逻辑,其意义是值得怀疑的。这也是简单借鉴西方普遍获得信息自由模式所面临的一个反思向度。
- (12)当代中国的主权逻辑涉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执政党及其领导的群众路线、政治协商进行结构性的主权整合问题,即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凝聚人民意志,以及如何将人民意志转换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本文主题所限,不对此展开深入论证。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所谈的“主权逻辑”,实际是将常规政治之外的主权行为切割出去,仅讨论经由人大制度展现的常规主权运行。
- (13)宪法这一二元逻辑的本质追问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通过何种形式实现人民主权。近现代宪法理论一般延循代议制的逻辑构造,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通过委任代表组成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形成主权意义上的“人民---代议机构”关系与统治(本文倾向于使用更为客观的“治理”)意义的代议机构所实施的统治行为,即“政府---公民”关系。这一二元逻辑在近现代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一般模式由洛克在《政府论》和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建构。不过,卢梭有关“主权者---政府---臣民”结构,以及西耶斯在卢梭基础上对卢梭的反思和进一步发展的代表制构造,也极具启发意义。
- (14)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转化,是这一二元逻辑的枢纽,亦是各思想流派的思想立足点与立场的浓缩。
- (15)参见叶必丰:《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 (16)参见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 (17)参见[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8页。
- (18)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 (19)前引(16),王敬波文。
- (20)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72页。
- (21)参见[英]戴维·比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26页。
- (22)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页。
- (23)参见[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 (24)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页。
- (25)所谓“公众”,由不特定数量的公民组成,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治理逻辑下的映射,在代议制层面由代议机构及代表,在社会层面则是公共领域的构成力量。
- (26)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
- (27)参见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 (28)参见前引(18),王锡锌文。
- (29)参见前引(17),理查德·斯图尔特书,第89-90页。
- (30)参见柳砚涛:《论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以原告与第三人资格界分为中心》,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
- (31)参见王锡锌:《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及其外部环境---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为视角的观察》,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 (32)参见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载《法学》2005年第4期。
- (33)范扬:《行政法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7页。
- (34)参见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