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从宽处理的依据,包括既有法律规定和准立法性质的特别规定。作为实体从宽依据的量刑规则,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地方量刑细则或地方特别细化规则。认罪的成立,以"如实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判断为基本标准,"认事服判"成立最狭义的认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应作为控辩协商的内容,并适当提高适用率。狭义的认罚,不必获得过多的量刑减让,甚至不必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广义的认罚,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和解构成,具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对从简程序的适用和从宽幅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事实约束力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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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8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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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2)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课题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3期。
- (3)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 (4)参见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 (5)参见《最高法政策意见》第14条、第20条。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检政策意见》中,没有这种具体规定,即认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是从宽处理的具体措施之一。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等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措施之一。参见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载《法学》2016年第10期。
-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 (7)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483-484页。
- (8)对于相应制度的称谓,刑事诉讼法学界暂未形成共识。参见张建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内涵解读与技术分析》,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参见前引(4),陈光中文。本文对该制度的称谓,源自张建伟教授的表述。
- (9)在《最高检政策意见》中,有14处从宽处理的表述,没有从宽处罚的表述;在《最高法政策意见》中,有4处从宽处理的表述,有11处从宽处罚的表述。由此可见,一定意义上,从宽处罚也是政策性用语。
- (10)我国《刑法》中,没有从宽处理和从宽处罚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两处从宽处理的表述(分别规定在第118条和第279条),有两处从宽处罚的表述(均在第279条)。但在刑法司法解释或规范文件中,使用此种术语的情形较为多见,例如,《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中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第6条中的“酌情从宽处理”。
- (1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具有优先适用地位的规范,不只限于《试点办法》,还包括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例如,A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48条规定,“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试点办法》、本实施细则有规定的,按照《试点办法》、本实施细则执行;《试点办法》、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 (12)参见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 (13)参见罗东川、吴兆祥:《〈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总则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33页。
- (14)关于裁判说理依据问题,参见前引(13),罗东川、吴兆祥文,第35页。
- (15)例如,C市《C法院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及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 (16)例如,B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比照速裁程序酌情从宽”。
- (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3月),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载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62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6日。
- (19)参见熊选国主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 (20)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37页。
- (21)参见前引(18)。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490页。
- (22)参见孙谦:《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几个问题》,载陈国庆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16年第4集·总第68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 (23)“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 (24)参见陈学勇:《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1日;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4页。
- (25)参见周峰、薛淑兰、孟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
- (26)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 (27)参见前引(4),陈光中、马康文。
- (28)参见前引(8),张建伟文。
- (29)参见前引(8),张建伟文。
- (30)参见前引(3),朱孝清文。
- (31)参见祝二军:《〈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适用精解》,载陈国庆主编:《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适用精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278页。
- (32)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5页。
- (33)不同来源的数据有所区别,且包含在非监禁刑适用率之中。参见曹红虹:《优化司法资源试点初见成效》,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11/03/content_194992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6日。
- (34)参见杨婷:《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以法院实践为样本》,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2016年第1辑(总第4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版,第35页;闵琦婷、李昇毅:《初探刑事速裁程序立案审查之完善路径---速裁试行一周年及试点Y法院505件案件审判的实证分析》,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2016年第1辑(总第4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
- (35)参见张婧、吕雪:《刑事速裁程序中检察院与法院协调机制试点效果的实证研究---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审判实践为视角》,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2016年第1辑(总第4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60-62页。
- (36)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102页、第407页。
-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将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量刑指导意见。扩大量刑规范范围以后,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达到23种,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参见陈学勇:《最高人民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6日。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的通知》明确,第一批试点法院继续就上列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试点,第二批试点法院的试点范围为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包括罚金和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2017年5月1日起在试点法院实施。参见前引(24),陈学勇文。
- (38)《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1月)第1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2015年《立法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 (39)参见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7-429页;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34-635页。
- (40)参见庄晓晶、程晓璐:《相对不起诉立法和实践的再认识》,载孙力、王振峰主编:《不起诉实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168页;叶衍艳:《论扩大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载孙力、王振峰主编:《不起诉实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182页。
- (41)参见黄京平:《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 (42)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6页。
- (43)参见周加海、喻海松:《〈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环境报》2016年12月28日。
- (44)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5-6页。
- (45)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5页。
- (46)笔者以为,一定意义上,依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并参酌重要的实务见解,除狭义认罚与广义认罚的分类外,对认罚还可以做其他分类。例如,狭义认罚又可以称为具结书中的认罚,广义认罚又可以称为具结书外的认罚。再如,对广义认罚又可以区分为速裁程序的民事赔偿与非速裁程序的民事赔偿,或者速裁程序中的民事赔偿与速裁程序外的民事赔偿。因为,根据《试点办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特定的民事赔偿形式,不仅是决定速裁程序适用的法定情形,而且是对实体从宽与否和从宽幅度有实质影响的量刑情节,它是除认罪和狭义认罚之外的、能够影响从宽幅度的重要法定因素。
- (47)既有刑事规范中有关广义认罚的规定,除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如《刑法》第61条的规定),以及政策性规范文件和量刑指导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之外,实体性司法解释和程序性司法解释中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前者如《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等。其特征是,分散规定,欠缺系统性。后者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5条的规定。结合该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规定,足见程序性司法解释涉及广义认罚的细化规定系统性特征显著,并与量刑指导规范中所规定的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和刑事和解等常见量刑情节共同构成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的操作标准。
- (48)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155-159页。
- (49)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159-162页。
- (50)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163-164页。
- (51)参见前引(19),熊选国主编书,第163-166页。
- (52)北京市海淀区有关机构制定的《海淀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或有其他真诚悔罪表现的速裁案件,可以较大幅度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和解的速裁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这三种情形的从宽处罚幅度可以分别达到10%-30%,20%-40%和40%以上。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北京海淀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以认罪认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 (53)参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研究---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试点为样本》,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2016年第1辑(总第4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
- (54)参见前引(12),孙谦文,第9页。
- (55)例如,B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参见前引(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