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文章从立法机关态度、阅卷权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点、阅卷或告知证据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法律对全面示证规定的时机等六个方面,对律师核实证据"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表明律师可以将案内不同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从核实证据的目的、主体、范围、方式等方面,对"核实证据"的含义作了解读。同时认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为了使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平等武装",提高"控辩协商"或自行辩护质量,减少言词笔录和"打包"举证对公正审判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建议法律赋予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嫌疑人和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有限制的阅卷权。
关键词(KeyWords): 核实证据;实然与应然;有限制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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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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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朱孝清:《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 (2)孙谦:《关于修改后刑诉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 (3)参见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4)参见韩旭:《辩护律师核实证据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
- (5)龙宗智:《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载《法学》2015年第5期。
- (6)参见韩旭:《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吴纪奎:《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杨波:《被追诉人阅卷权探究---以阅卷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刘作玲、刘学敏:《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 (7)前引(6),陈瑞华文。
- (8)付杰:《被告人阅卷权问题初探》,载《浙江检察》2017年第9期。
- (9)张军、姜伟、田文昌:《新控辩审三人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0-51页。
- (10)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林钰雄:《刑事被告人的阅卷权---欧洲法与我国法发展之比较与评析》,载《政大法学评论》2009年第110期;前引(6),吴纪奎文。
- (11)《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12)此系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的观点,参见蒋安杰:《近千名律师倾听“老朋友”谈心里话》,载《法制日报》2018年1月16日第1版。
- (13)前引(10),林钰雄书,第161页。
- (14)参见《律师法》第2条。
- (15)参见《律师法》第3条。
- (16)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6条。
- (17)颜厥安、林钰雄主编:《人权之跨国性司法实践:欧洲人权裁判研究》(一),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22页。
- (18)参见张俏睿、孔祥承:《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载《知与行》2015年第5期。
- (19)参见前引(1),朱孝清文。
- (20)参见前引(6),陈瑞华文。
- (21)前引(5),龙宗智文。
- (22)前引(6),吴纪奎文。
- (23)前引(3),顾永忠文。
- (24)参见前引(3),顾永忠文。
- (25)参见前引(1),朱孝清文。
- (26)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76页。
- (27)办案的过程,往往也是核实证据的过程,包括法院庭审,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核实证据,即在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控辩对抗的方式,来核实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或者说,是在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下核实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
- (28)这里的“维护”仅指积极作为的维护,而不包括消极不作为的维护,如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较轻的犯罪活动知情不举。因为后者为律师职业保障所需,也为法律所允许。
- (29)参见前引(1),朱孝清文。
- (30)检察人员或律师还可做其他的核问工作,但根据论题,这里只讨论向犯罪嫌疑人核实。
- (31)前引(26),郎胜书,第323页。
- (32)参见前引(1),朱孝清文。
- (33)以下简称“赋予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制的阅卷权”。
- (34)前引(6),吴纪奎文。
- (35)参见前引(6),韩旭文;刘作玲、刘学敏文;陈瑞华文。
- (36)参见前引(10),林钰雄书。
- (37)前引(6),韩旭文。
- (38)参见前引(8),付杰文。
- (39)参见瑞典《司法程序法典》第21章第3a条,载《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中),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9页。
- (40)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 (41)参见《韩国刑事诉讼法》,马相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 (42)参见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法律援助制度》,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 (43)参见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基于对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 (44)《法国刑事诉讼法》,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 (45)陈卫东主编:《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95页。
- (46)《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4页。
- (47)林朝荣、林云澧编著:《两岸六法》,台湾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 (48)参见《瑞典司法诉讼法典》,刘学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 (49)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美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627-628页。
- (50)这里的“认罚”,仅指犯罪嫌疑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即愿意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而不包含“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
- (51)前引(5),龙宗智文。
- (52)前引(46),第44页、165页。
- (53)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246页。
- (54)《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283页。
- (55)前引(54),第583页。法国的预审程序具有正式侦查职能,但处在检察院及司法警官初步调查之后、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因而总体上属于审判前的准备程序。
- (56)《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页。
- (57)前引(47),林朝荣、林芸澧书,第7页。
- (58)参见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 (59)前引(54),第283页。
- (60)前引(6),吴纪奎文。
- (61)前引(58),孙长永书,第326、322页。
- (62)参见前引(54),第284页。
- (63)参见前引(54),第284页。
- (64)参见前引(53),宋英辉书,第254页。
- (65)Yale Kamisar,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at 1146--1147.转引自前引(6),吴纪奎文。
- (66)前引(58),孙长永书,第402页。
- (67)《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