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修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更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尤其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以及法律授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编;归责事由;数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体系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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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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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例如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 (2)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9日第5版。
- (3)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18页。
- (4)参见前引(3),张新宝书,第383页。
- (5)参见魏振瀛:《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 (6)在瑞士侵权法中,“损害”的概念严格限定在“财产损害”上,非物质性损害则被称为“非物质性的(精神)痛苦”。参见[瑞]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8页、第121页。
- (7)正是在这种区分之上,我们才能顺畅地讨论这一经典案例--如果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土地,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须承担侵权责任。参见[美]丹·B.多布斯:《侵权法》,马静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5-86页。
- (8)《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6卷第1∶102条;《欧洲侵权法原则》第2∶104条。分别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洲现行私法研究组编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2页;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 (9)《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予以修改。具体讨论参见下文监护人责任部分的论述。
- (10)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就共同危险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危险行为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有所采用。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 (11)案例的选取与分析,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59页。
- (12)对于叠加因果关系下各行为主体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分析,参见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 (13)参见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200-202页。
- (14)[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易继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 (15)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观点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关于残疾赔偿金不同学说的介绍,可以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页。
- (16)前引(15),张新宝文。
- (17)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 (18)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208页。
- (19)参见前引(15),张新宝书,第29页。
- (20)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5-7卷),王文胜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31页。
- (21)参见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731-733页。
- (22)参见[德]U.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295页。
- (23)参见[澳]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第6版),王仰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 (24)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以下。
- (25)前引(7),[美]丹·B.多布斯书,第709页。
- (26)参见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234-235页。
- (27)参见前引(2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87-97页;前引(23),[澳]彼得·凯恩书,第88-89页。
- (28)有美国学者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参见前引(7),[美]丹·B.多布斯书,第709页。
- (29)参见前引(23),[澳]彼得·凯恩书,第89页。
- (30)参见J.Fedtke,Germany,in H.Koziol,B.Steininger(eds.),European Tort Law 2001(2002)232 et seq。转引自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235页。
- (31)参见[奥]伯恩哈德·A.科赫、[奥]赫尔穆特·考茨欧主编:《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陈永强、徐同远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页。
- (32)正如一位欧洲评论家所评述的,“对人格权的保护必须包括那些不能从生理意义上‘损坏’(如身体完整性),而只能从精神上加以损害的人格利益”。前引(2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02页。
- (33)[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一卷):对他人的损害》,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6页。
- (34)参见前引(2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70页、第106-109页。
- (35)参见[奥]赫尔穆特·考茨欧、[奥]瓦内萨、威尔科克斯主编:《惩罚性赔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窦海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8页。
- (36)比较法上“加重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在英国法中,惩罚性赔偿与加重性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与加重型赔偿则几乎可以替换使用。参见前引(35),[奥]赫尔穆特·考茨欧、[奥]瓦内萨、威尔科克斯主编书,第323页以下。
- (37)参见前引(35),[奥]赫尔穆特·考茨欧、[奥]瓦内萨、威尔科克斯主编书,第349-350页。
- (38)参见前引(35),[奥]赫尔穆特·考茨欧、[奥]瓦内萨、威尔科克斯主编书,第358-362页。
- (39)参见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619页。
- (40)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619页。
- (41)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620页。
- (42)参见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620-621页。
- (4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0页。
- (44)参见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178页;前引(4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611-612页。
- (45)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178页。
- (46)前引(4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610页。
- (47)前引(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书,第179页。
- (48)参见前引(2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书,第659-660页。
- (49)[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3页。
- (50)参见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 (51)参见刘士国:《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 (52)对于远程医疗概念的详细讨论,可参见赵杰等:《远程医疗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年第10期。
- (53)参见前引(12),张新宝、汪榆淼文。
- (54)参见前引(12),张新宝、汪榆淼文。
- (55)参见前引(12),张新宝、汪榆淼文。
- (56)参见前引(12),张新宝、汪榆淼文。
- (57)参见前引(15),张新宝书,第290页。
- (58)有学者认为,《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免责事由的所有规定都不应再予以适用,而应当统一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参见周友军:《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尚值得商榷。
- (59)参见张新宝、吴婷芳:《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 (60)根据一份调研报告的材料来观察,某市2011年1-6月的类似案件中,92%的被告选择了上诉,总体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到2.8%,35.6%的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访信访。参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权衡与博弈: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兼评第87条》,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
- (61)参见前引(59),张新宝、吴婷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