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相关条文之解释存在不同见解,鲁潍案裁判要点1及其引发的相关讨论,即围绕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之法律解释问题展开。但是,对该案及相关法条的已有讨论,无论是"领域说"与"事项说"之争,还是"积极抵触"与"消极抵触"之辩,均未就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提供融贯的解释。应当引入体系视角重述与上位法相抵触,承认地方立法在上位法所确定的框架秩序下享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并由此超越"领域说"与"事项说"之争,从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三个层次、授权与限制两个方面整体把握我国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定权之规范体系。将这种体系解释应用于鲁潍案,显示它可提供一种比该案原判更为全面的解释框架。
关键词(KeyWords): 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定权;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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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金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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