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林业碳汇法律规范源于国际法,但其市场规则的建立需以国内法尤其是私法配置为基础。林业碳汇权利化的前提是权利客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碳汇的增量"与"碳减排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具有质和量上的统一性。碳减排量的自然属性及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作为权利客体的适格性;碳减排量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使林业碳汇作为独立的权利成为可能。碳减排量符合资源性物权客体的规格与标准,同时也具有"非典型"资源性客体的特征,由此决定了林业碳汇权利的准物权属性。
关键词(KeyWords): 林业碳汇;碳减排量;物权客体;准物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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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视野下林权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BFX06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林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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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在自然科学领域,“汇”是与“源”相对的概念。在一个系统中,物质或信息流动是动态的过程,其中,产生流的系统成为“源”,接受流的系统称为“汇”。基于这种逻辑,在森林系统和大气系统之间,如果森林中的物质流到大气中,则把森林称为大气中这种物质的“源”,反之,则把森林称为“汇”。当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CO2所固定的碳量大于向大气排放的碳量时,该森林系统就成为大气CO2的汇,即森林碳汇。无论“森林碳源”还是“森林碳汇”都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而《公约》所界定的是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碳汇”与“林业碳汇”。参见龙江英、吴乔明编著:《气候变化下的林业碳汇与石漠化治理——贵州清洁发展机制碳汇造林项目的实践与探索》,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 ②参见前引①,龙江英、吴乔明编著书,第77页。
- ④See Keith Duffy,“Soil Carbon Offsets and the Problem of Land Tenure:Constructing Effective Cap&Trade Legislation,”Drak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Law(Summer2010),p.304.
- ⑤参见陈叙图等著:《美国林业碳汇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载《林业经济》2009年第7期,第78页。
- ⑥参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2012年4月30日访问
- ⑦参见前引④,Keith Duffy文,第309页。
- ⑧邓海峰:《清洁发展机制权利客体初探》,载http://academic.law.tsinghua.edu.cn/homepage/index.php?r=show/index&id,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6月20日。
- ⑨前引④,Keith Duffy文,第309页。
- (10)涂永前:《碳金融的法律再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09页。
- (11)邓海峰:《排污权与不同权属之间的效力冲突与协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第118页。
- (12)王伯琦:《民法总则》(第八版),台北“国立”编译馆1986年版,第103页。
-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修订十版),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91页。
- (14)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 (15)前引(14),曾世雄书,第128页。
- (16)《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 (17)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40页。
- (18)前引(14),曾世雄书,第128页。
- (1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
- (20)前引(17),方新军文,第42页。
- (21)参见王树义等著:《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147页。
- (22)参见前引(21),王树义等著书,第147页。
- (23)参见前引⑧。
- (24)参见李威:《碳贸易机制与WTO规则的议题交叉与体系协调》,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第131页。
- (25)邹丽梅、王跃先:《中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载《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第5期,第2647页。
- (26)Ciais P,Tans P,Trolier M,et al.”A large Northern Hemisphere Terrestrial CO2Sink Indicated by13C/12C of Atmospheric CO2,”Science,1995b,269,pp.1098-1102.
- (27)Fang J Y,Guo Z D,Piao S L,et a1.“Terrestrial Vegetation Carbon Sinks in China.1981-2000.Science in China Series D,”Earth Science,2007,50(7),pp.1341-1250.
- (28)样地清查法是指通过设立典型样地,准确测定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植被、枯落物或土壤等碳库的碳储量,并可通过连续观测来获知一定时期内的储量变化情况的推算方法。参见沈文清、马钦彦、刘允芬:《森林生态系统碳收支状况研究进展》,载《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312-317页。
- (29)涡度相关法是目前测定地一气交换最好的方法之一,也是世界上CO2和水热通量测定的标准方法,已经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于估算陆地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全球通量研究网络(Fluxnet)的统计,截止到2005年8月,全世界有超过300个涡度通量塔在连续工作。参见曹吉鑫等:《森林碳汇的估算方法及其发展趋势》,载《生态环境学报》2009年第5期,第2003页。
- (30)模型模拟法是通过数学模型估算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碳储量的方法。参见杨洪晓、吴波、张金屯:《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功能和碳储量研究进展》,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172-177页。
- (31)碳通量方法是通过某一时期内植物净初级生产力增加的碳库减去微生物呼吸所消耗的碳库。碳储量变化法是通过某一时期内碳储量差值除以间隔时间计算,该方法适用于碳减缓、土地利用变化、土地保护盒开发的项目。参见N.H.Ravindranath and Madelene Ostwald:《林业碳汇计量》,李怒云、吕佳编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 (32)N.H.Ravindranath and Madelene Ostwald:《林业碳汇计量》,李怒云、吕佳编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 (33)[澳]R.Connor:《个体可转让配额是财产权吗》,刘新山译,载农业部渔业局编:《国外渔业权制度研究资料》(一),2003年,第319页。
- (34)这一概念的表述见于该议定书第3条第1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 (35)参见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与发展权属性》,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93页。
- (36)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它附存于自然界的水体、土壤、大气和森林等物质载体之中。排污权客体为环境容量已成为通说。例如:蔡守秋教授认为:“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典型的私法手段。”蔡守秋、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99页。吕忠梅教授亦持此观点,参见吕忠梅:《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10页。
- (37)参见前引(35),王明远文,第94-95页
- (38)参见王社坤:《环境容量利用:法律属性与权利构造》,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3期,第32页。
- (39)参见王超、姜瑞云:《环境容量的民法进程》,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第137页。
- (40)参见于定勇:《论碳排放权及其法律调整》,载《理论月刊》2011年第8期,第42页
- (41)参见前引(35),王明远文,第95页。
- (42)资源性权利中类似现象并不鲜见。例如,水权系使用水并获得利益之权的集合概念。由于各种水权可能差异巨大,水权体系内部蕴藏着分道扬镳的可能性。参见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46-47页。
- (43)参见林旭霞、张冬梅:《论林权的法律构造》,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第183页。
- (44)参见前引(43),林旭霞、张冬梅文,第185-186页。
- (45)尹田:《论物权标的之特性》,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23页。
- (46)参见崔建远主编:《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 (47)参见前引(42),崔建远文,第39页。
- (48)参见前引(46),崔建远主编书,第232页。
- (49)参见崔建远:《论争中的渔业权》,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 (50)N.H.Ravindranath and Madelene Ostwald:《林业碳汇计量》,李怒云、吕佳编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 (51)参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2012年5月10日访问。
- (52)参见吕小娅、夏云飞:《碳减排量会计确认与计量与研究——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环境下的分析》,载《财会通讯》2011年第4期,第67页;白世秀、章金霞:《清洁发展机制下林业碳汇会计确认与计量》,载《财会通讯》2011年第10期,第96-97页
- (54)参见李威:《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载《国际商务研究》2009年第4期。转引自涂永前:《碳金融的法律再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00页。
- (55)[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从经济角度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的探讨》,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 (56)参见黄萍:《气候变化与物权法的嬗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3页。
- (57)参见刘金山等著:《森林碳库及碳汇监测概述》,载《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12年第1期,第64页。
- (58)如孙宪忠教授认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 (59)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