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在司法改革和新《民诉解释》刚刚出台的背景下,面对现行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需要在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导下来建构和优化该类机制。在机制构建中,应当考虑救济机制与程序性质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制度功能相契合、救济效果与自身属性相吻合、救济力度与权利重要性相适宜、适用顺位与救济机制类型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等等,并理性衡平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程序权利;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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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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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有关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 2 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全文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2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4日。
- 4 所谓保障性制度,是指保障法律规范中程序权利得以实现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其不同于救济性制度。后者是在当事人无法利用或无法充分利用保障性制度来实现程序权利时,所提供的一种后顺位的救济手段,其针对的对象通常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实体性诉讼权利所作出的裁判行为。概言之,保障性制度作为实现程序权利的具体手段,是第一顺位的制度,具有直接性和基础性等特点;而救济性制度作为保障性制度失灵时才发挥功能的制度,处于第二顺位,具有后备性、间接性等特点。
- 5参见江伟主编、傅郁林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1-302页。
- 6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判决包括:小额诉讼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 7参见潘剑锋:《论司法确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 8 参见新《民诉解释》第275条。
- 9 参见新《民诉解释》第281条。
- 参见李海涛:《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
- 参见王亚新:《二审中申请撤诉的处理》,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年2月(总第84期)。
- 参见姜昕:《比例原则释义学结构构建及反思》,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 参见黄良友:《试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 参见潘剑锋:《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 参见潘剑锋:《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7号指导案例“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2年4月9日发布)。
- 参见郑金玉:《7号指导性案例规范依据和裁判理由评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 参见李浩:《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