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解雇是劳动关系运行中最敏感的中心地带,它涉及不同利益之间的激烈冲突和碰撞。要求雇主解雇具有正当事由、赋予雇员复职救济权利是解雇保护中最强烈的内容。然而,劳动合同具有的身份性和继续性的特性使我国审判实践面临着复职判决执行难的困境,由此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结合对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赔偿还是复职,不当解雇救济方式的适用不应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需要司法审判进行利益衡量:涉及侵害雇员基本人权的不当解雇是适用复职救济方式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确保雇员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将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协作基础的"信赖关系"和"岗位空缺"纳入复职适用的考量范围,尽可能避免因利益失衡引发使雇员复职判决难以执行的发生;设立复职判决替代执行规则,保障雇员在复职判决难以执行时劳动权利的落实。同时,我国不当解雇救济方式的适用还应考虑全球劳动力市场放松规制的发展趋势,增加概括性正当解雇事由的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解雇保护;不当解雇救济;复职;赔偿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2年度江苏省优势学科资助项目“劳资利益平衡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沈同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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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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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15,Gwyneth Pitt书,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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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18,郑爱青书,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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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18,W·杜茨书,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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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15,Gwyneth Pitt书,第22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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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可以从一些地方法院相关的指导意见中得到验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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