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南海问题的显现与升级有多种原因,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东盟一些国家强化对南海岛礁的抢占和加强资源开发力度,以及域外大国的参与及偏袒等。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是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而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KeyWords): 南海问题;南海断续线;岛屿归属线;资源管辖线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承担的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中国应对海洋权益突出问题的策略研究》(AOCZD2012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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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就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越南单独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照会中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一贯立场为国际社会所周知。参见《中国对有关国家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编:《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1)》,海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3-598页。
- [2]近年,中国大陆学者针对南海断续线含义的研究成果(期刊论文),主要包括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的问题与前瞻》,载《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李金明:《南海“9条断续线”及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2期;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王勇智、宋军、韩雪双、薛桂芳:《关于南海断续线的综合探讨》,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李金明:《中国南海断续线:产生的背景及其效用》,载《东南亚研究》2011年第1期;李金明:《国内外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研究述评》,载《南洋问题研究》2011年第2期;郭渊:《南海断续线的形成及其历史涵义的解析》,载《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3期;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管建强:《南海九断线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以及邹克渊:《对南海U形线的若干法律思考》、刘楠来:《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张海文:《南海的传统海疆线的演变》,载钟天祥、韩佳、任怀锋编:《南海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
- [3]中国台湾学者针对南海断续线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傅昆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台北123资讯有限公司1995年版;王冠雄:《南海诸岛争端与渔业共同合作》,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俞宽赐:《我国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赵国材:《从现行海洋法分析南沙群岛的主权争端》,(香港)《亚洲评论》1999年春夏号。
- [4]参见李金明:《国内外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研究述评》,载《南洋问题研究》2011年第2期,第54-55页;刘楠来:《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载钟天祥、韩佳、任怀锋编:《南海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第51页。
- 参见陈荔彤:《国际海洋法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8页。
- 参见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3页;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选》(2000年),第80-82页。
- 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前引[4],李金明文,第59页;傅昆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台北123资讯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04-205页。
- See Zhiguo Gao,The South China Sea:From Conflict to Cooperation,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25,1994,p.136;前引[4],李金明文,第61页;前引[4],刘楠来文,第56页;俞赐宽:《我国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27-439页。
- [9]See Barry Wain,Beijing Should Erase the U-shaped Line,the Asian Wallstreet Journal,May2000,p.10.Hasyim Djalal,Spratly DisputeNeeds Democratic Settlement,the Jakarta Post,January1995,p.5.Zou Keyuan,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IJMCL,vol.14,1999.Marius Gjet-nes,The Legal Regime of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2000.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Is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Zou Keyuan,South China Sea Studies in China:Achievements,Constraints and Prospects,SYBIL,Vol.11,2007.Hong Seoung-yong,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s,Settlement Processes,and the Law of the Sea,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9.
- 时际法原是国内法中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使用范围问题的概念,现今在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时已常被提及。1928年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中,仲裁人胡伯(Max Hubes)首次明确地将时际法适用于该案后,时际法一再被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所援用。胡伯在适用时际法的过程中,解决权利与法律变化的关系时,将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加以区分,从而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应包含的两个要素。第一,权利的创设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来判定;第二,权利的存续必须依照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候的法律予以确定。第一要素的实质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为国际法学者所普遍接受。依照第二要素,基于第一要素取得的权利,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演进予以相应的维护就有丧失的可能,尽管新的法律不能追溯地使其自始无效。参见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基于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与实践》,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5期,第20-26页。
- 参见孙国祥:《南海形势新发展与两岸合作的前景与挑战》,载中国南海研究院编:《海峡两岸南海问题学术研讨会——两岸视角下的南海新形势论文集》(2011年),第5页。
- 参见李国强:《中国南海诸岛主权的形成及南海问题的由来》,载《求是》2011年第15期。
- 前引12。
- 参见郑海麟:《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有权不容挑衅》,http://www.psc.org.cn/cms/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80,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6月26日。
- 参见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70页。
- 参见《人民日报》1958年9月22日;转引自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80页。
- 前引15,张福良书,第80-81页。
- 参见李金明:《南海领土争议的由来与现状》,载《世界知识》2011年第12期,第67页。
- 参见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2页。
- 参见前引18,李金明文;转引自《新华月报》2011年7月(上半月),第67页。
- 参见李金明:《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3年版,第83-88页。
- 二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收复日本占领南海诸岛的过程为:1946年9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关于收复西沙南沙群岛的训令,经内政、外交和国防三部会商后,派出以海军为主的接收人员,顺利接收了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分别竖立“太平岛”、“南沙群岛太平岛”、“南威岛”、“西月岛”等石碑,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以上内容,参见前引12,李国强文,载《求是》2011年第15期。
- 参见傅昆成:《南海的主权与矿床——历史与法律》,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第192-202页;又见前引[7],傅昆成书,第2-3页;前引瑐瑡,李金明文,第50-52页。
- 参见前引瑏瑢,李国强文。在此应注意的是,对于1947年12月1日中国政府公布命名南海诸岛的数量,李国强教授的数量(167个)与傅昆成教授的数据(159个)不一。由于无法确定真实数量,所以只能如实注明,特此说明。
- 参见前引[4],李金明文,第59页;又见前引瑐瑡,李金明书,第52-53页。
- 《杜鲁门公告》内容,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86-387页。
- 参见前引瑐瑣,傅昆成书,第43-44页。
- 参见前引瑐瑥,李金明文,第59页。
- 参见邹克渊:《对南海U形线的若干法律思考》,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南海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第27-28页;转引自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文选》(2000年),第83页。
- 有关国际社会针对中国南海U形线的争论及观点内容,参见前引[4],李金明文,第54-62页。
- See L.H.Bouchez,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Maritime Nijhoff,The Hugue,1964,p.281.Stuart B.Kaye,Territorial SeaBaselines along Ice-Covered Coasts: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Limits of the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1,2004,p.90.俞宽赐:《我国南海U形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载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427-439页。此外,对于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历史性水域,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的其他表述为:第一,沿岸国必须公开的主张该水体在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并行使主权;第二,沿岸国家必须长期有效地行使其主权;第三,行使主权必须是和平及持续的,并获得外国的知悉与默认。参见傅昆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328页。
- 参见魏静芬:《海洋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31-332页。
- 参见前引[4],刘楠来文,第56页。
- 参见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载钟天祥、韩佳、云山、苏燕编译:《中外南海研究论文选编》(2001年),海南南海研究中心,第120-121页。
- 例如,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规定,中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国其余领海基线
- 《公约》第47条第1款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线各点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 参见魏静芬:《海洋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36-338页。
- 例如,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有关南海U形线的法律地位方面的详细内容,参见前引[23],傅昆成书,第201-210页。
- 所谓的应诉管辖(forum prorogatum),是指无义务管辖权的一方,在对对方是否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后的程序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接受法院管辖,而赋予法院对该事件的管辖权,正式开始诉讼的状况。参见田佃茂二郎:《国际法新讲》(下册),(日)东信堂1995年版,第151-152页。
- 参见松井芳郎编辑代表:《基本条约集》(2010),(日)东信堂2010年4月版,第1183页。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参见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三版),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 关于《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内容,参见《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78页。
- 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参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和平发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 参见张卫彬:《论国际法院的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5期。
- 参见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高健军译,易显河校,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2期;转引自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12年第3期,第69-78页。
-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14章(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参见http://www.gov.cn/2011h/content_1825838_4.htm,2011年3月1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