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检察权运行机制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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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作者(Author): 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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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孟建柱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参见张淑玲:《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载《京华时报》2014年4月20 日第3版。
- 2 参见黄朝贵:《检察官团队办案之新方向》,载http://www.docin.com/p-824242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8 日;又可参考台湾“司法部”于1998年11月颁布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协同办案实施要点》。黄朝贵将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划分为个人办案、协同办案与团队办案三种类型。但笔者认为,将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划分为独任制和协同制是较为普遍的认识,而团队办案制则应当属于协同制中的一种亚类。
- 3[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 4参见吴巡龙:《刑事诉讼与证据法全集》,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64-65页。
- 5参见魏武:《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2、171-175页。
- 6如以台湾“高检署”台北特侦组为例,该组曾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书记官、调查局调查员、赋税署、金融局人员共16名,平日均集体开会研讨案情、拟定侦查计划,再分工进行侦查,事后并修正结果,迥异于过去检察官办案习惯于单打独斗的作风。参见万毅:《台湾地区检察制度》,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 7根据台湾《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协同办案实施要点》第2条的规定,台湾检察机关采用协同办案方式组成协同办案组办案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有组织犯罪案件,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其它重大危害国家法益和社会治安的案件,以及其它繁难案件等。
- 8万毅教授近期在评论我国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不足时,正确地指出了独任制于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的意义,但未注意协作办案制亦为必要的辅助形式,因此论述上略有偏颇。参见万毅:《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 9域外刑事诉讼实行“传闻排除规则”或“直接言辞原则”,检察官庭前调查的书面证言原则上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这与我国大陆不同。在我国大陆,此类书面笔录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因此程序要求较严,包括两名调查人员的要求。
- 如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上提一级,职务犯罪案件的裁判审查上提一级,以及侦查体制加强一体化等。
- 徐盈雁、许一航:《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高检院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7日。
- 前引11,徐盈雁、许一航文。
- 台湾检察官论述台湾的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的关系时称:“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基本办案组织,在于单一检察官的‘独立官署制’,大部分的案件均由一位检察官单独承担,个别运作,虽应受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的监督,惟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相当信任并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见解,给检察官很大独立办案空间。……主任检察官行使主管权责时,必须注意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之独立判断权责,并保护检察官免于行政干扰。”参见施庆堂、林丽莹:《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 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20条规定:“主任检察官掌理左列事项:一、本组事务之监督。二、本组检察官办案书类之审核。三、本组检察官承办案件行政文稿之审核或决行。四、本组检察官及其它职员之工作、操作、学识、才能之考核与奖惩之拟议。五、人民陈诉案件之调查及拟议。六、法律问题之研究。七、检察长交办事项及其它有关事务之处理。”
- 部分试点单位推行司法员额制已显示出一系列矛盾。如相当一部分一线办案骨干因为资历、职务原因不能进入司法员额,既影响办案质量效率,又形成人才流失等。
- 前引11,徐盈雁、许一航文。
- 典型方式如:将业务部门设为批捕起诉部(局)、职务犯罪侦查部(局)、诉讼监督部(局)。湖北检察机关的做法,则是根据基层院的规模分别实行5部制(包括案件管理及综合部门)、7部制和9部制。
- 调研发现未整合内设机构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分、州级检察院有业务指导职责,设业务部门便于统合同一类型业务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另一个原因是此项改革尚属“试水”,未来走向不确定,撤裁易而恢复难,稳妥起见,暂不整合业务部门。
- 参见前引13瑣,施庆堂、林丽莹文。
- [日]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页。
- 参见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页。
- 参见甄贞等:《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
- 如对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进行整合,对诉讼监督机构进行整合,对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整合等。
- 参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关于逮捕、拘禁程序保障的规定。关于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所存在的问题,参见高峰:《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下的检察官中立性问题——兼论检察官行使强制处分权的正当性》,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
- 在“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2014年9月)上,樊崇义教授就对改革试点中的“捕诉合一”提出了异议。参见樊崇义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人谈》,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 侦查监督与刑罚执行监督,域外检察机关也有类似职能,不过职能内容与执行方式有区别。
-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特别改订的条款。使审判监督从可以当庭由检察员向合议庭提出,改变为庭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
- 实践中,在审批程序前常常采用部门讨论等咨议方式,对于保证法律监督质量也是很有意义的。笔者也主张适度引入听证方式,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以提高程序的正当性水平。参见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改革》,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