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薪酬水平本身,而是不合理的薪酬,其本质上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与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在我国,不合理国企高管薪酬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恢复其合理性,引入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为保障国企高管薪酬的设定合理以及已设定薪酬不致失去合理性,应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制度、出资人代表薪酬审查决定制度和薪酬追回制度。当然,公开企业财务信息、设立科学的薪酬设定程序等也是国企高管薪酬立法规制的必要内容。同时,通过出资人代表派生诉讼启动薪酬司法审查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另一主要方式,我国的薪酬司法审查应以信义义务为标准,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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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企业国有资产保护与股东诉讼研究》(09YJA820095)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蒋建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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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李北陵:《薪酬“失控”凸显国有资产监管缺位》,载《学习时报》2006年9月14日。
- ②参见小安:《奥巴马怒对AIG“奖金门”指示用法律手段追回》,载《上海证券报》2009年3月18日。
- ③See Nathan Knutt,Executive Compensation Regulation:Corporate America,Heal Thyself,Arizona Law Review,Summer,2005,pp.496-500.
- ④前引③,第507页。
- ⑤See Iacobucci,supra note77,at503-505.
- ⑥前引③,第506页。
- ⑦See U.S.Supreme Court ROGERS v.HILL,289U.S.at584-586(1933).
- ⑧Heller v.Boylan,29N.Y.S.2d653,660(Sup.Ct.1941).Nathan Knutt,Executive Compensation Regulation:Corporate America,HealThyself,Arizona Law Review,Summer,2005,p.495.
- ⑨陈葵晞:《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企业高管限薪机制的探讨》,载《企业经济》2009年第5期。
- 10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 11参见[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6、47—51页。
- 12前引11,第47-51页。
- 13[美]罗伯特·J·格罗斯曼(Robert J.Grossman):《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人们的知觉和现实》,李慧中译,载中国人才热线网,http://ncm.cjol.com/view.asp?InfoID=31588,2009年1月25日访问。
- 142008年底,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宣布,2008年和2009年,其董事长兼总裁爱德华·李迪将仅领取1美元年薪。该公司还宣布,作为高级主管薪酬自愿限制行动的一部分,其级别最高的7位行政官2008年不会领取年度红利,而且将冻结薪水至2009年底。
- 15参见刘明军、曾卓红:《国有独资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构建的立法探讨》,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 16前引13。
- 17参见叶青林、冷崇总:《国企高管薪酬失控及其治理》,载《价格月刊》2009年第5期。
- 18杨心宇:《实行国企高管薪酬的法制化管理》,载《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5期。
- 19例如,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6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第17条规定: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又如,2005年《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 20例如,2009《襄樊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18、20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 21例如,根据财政部2009年《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其中,股份制国有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对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按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薪酬的人员,将其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22前引18。
- 23前引11,第184页。
- 24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页。
- 25前引11,第189页。
- 26《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享有“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 27魏君贤:《国企薪酬的制度困境》,载《财经》2009年5月7日。
- 28《萨班斯法案》第304节“没收奖金及收益”:(a)若发行证券公司因行为不当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之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主管应偿还发行证券公司:(1)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编的会计报告)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2)在上述12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b)SEC的免除权——在SEC认为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免除任何人受到上述(a)部分规定的处罚。
- 29根据2008年的《紧急经济稳定法》,如果接受救援的机构(财政部直接从一个金融机构处购买问题资产且在该金融机构中处于重大债权或股权人地位)同其高管的薪酬协议中规定以收入、利润为标准或其他标准的任何红利或者激励薪酬,事后被证明实质上是错误的,将被追回。同2002年《萨班斯法案》第304节的规定不同,该法的“追回要求”由受影响的公司执行,不要求公司存在因错误行为而重编会计报表的现象,该追回应用于非公共机构,应用于所有业绩的公司。相较于《萨班斯法案》第304节,该立法不要求追回的利益来自于证券的出售。参见Matthew A.Melone,Adding Insult To Injury:The Federal Income Tax Consequences Of The Clawback OfExecutive Compensation,Akron Tax Journal,Volume25,2010,pp.67-68.
- 30《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修订了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薪酬追回规定,根据《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任何已经或者将接受“问题资产救援计划”之下的实体将适用该法,接受政府资助的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服从追回。如果企业在后来发现账目、收益或者收入标准错误,将追回奖金、保留补贴,适用追回政策的为企业五个高级执行官或者获得最高薪酬的20个员工。参见前引13。
- 312010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制定)第28条是一种惩罚而非追回制度。第28条规定: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 32参见刘京海、陈新辉:《对萨班斯法案中“追回条款”的思考》,载《中国总会计师》2009年第4期。
- 33参见刘京海、陈新辉:《美国企业高管薪酬追回制度及对我国的启采》,载《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9年第8期。
- 34参见前引13。
- 35[美]卢西恩·阿里耶·别布丘克:《如何约束企业高管薪酬?》,牛薇等译,载《董事会》2006年第10期。
- 36前引32。
- 37傅穹、于永宁:《高管薪酬的法律迷思》,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 38邓聿文:《国企高管薪酬多少才算合理》,载《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17日。
- 39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甚至当公司以外的主体实施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此不提起诉讼,而由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参见蒋建湘:《公司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 40参见蒋建湘:《出资人股权诉讼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兼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 42王新红:《论企业国有资产的诉讼保护》,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
- 43Anna Gercas,Katie Sykes,supra note308,at504.转引自:徐彩芳:《从代理理论谈经营者报酬之监控》,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1月,第134-135页。
- 44Id.at197.James D.Cox&Thomas Lee Hazen,supra note97,at231.
- 45详见《公司法》第148、149、150条。第148条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49条对忠实义务作了列举式规定,第150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 46“The rule is a presumption that in making a businessdecision,the director of a corporation acted on an informed basisin good faith and in thehonest belief that the action was taken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Clark,supra note221,pp.123-124.
- 47根据美国法学研究所(ALI)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第401条(C)款,如果做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义务:(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当的;(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48前引43,第109、141页。
- 49Michael A.Broyles,Hall v.Staha:Arkansas Courts Adopt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as a Tool of Judicial Review and Analyze the Issue ofExcessive Executive,47Arkansas Law Review,1994,pp.961-964.
- 50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