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农民宅基地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有其独特的社会政策落实内涵。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宅基地"用益物权"之简单阐释。住宅的所有权、地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民的居住权、农村集体权利等等皆须考量。在此基础上,因应社会变迁,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适度流转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转而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换言之,"宅基地"流转需要把握好相关的"度",防止"一刀切"。
关键词(KeyWords):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居住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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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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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陈小君、蒋省三:《宅基地适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其立法回应》,载《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
- 参见《无非一念救苍生回顾中共土地制度的前世今生》,载凤凰网历史频道,2013年11月30日访问。
- 前引①。
- 汤文平:《宅基地上之权利群刍议——以农民住宅处分自由为起点》,载《房地产法前沿》(第二卷.第二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 在中国历史上私人住宅及所占用土地最初并不设定所谓的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边界,而是由历史缘由决定的居住群落而形成村庄的有机组成部分。
- 前引④。
- 前引③。
-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88-189页。
- 实际上,《物权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除了法律概念的创制之外,丝毫没有任何制度更新。没有超越《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亦未超越国家的宅基地政策。但是,作为权利的创制仍具有积极意义,只不过未考量其他因素而已。
- 对于农民建房之前所占用的土地,百姓语言更多的使用的是“地基”而非“基地”。
- 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96页。
- 前引⑧,第195页。
-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住宅政策是其重要的社会政策,住宅上的权利既存在相应的财产权性质,亦因不同性质的房屋而具备相应的社会权利。其中居住权是解读所谓社会保障权利之所在,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参见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42页。
- 喻文莉:《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和基本方式》,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
- 刘侑如:《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65页。
- 当时,社会并无所谓的社会保障概念,更多地出于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构建,例如农村的五保制度、合作医疗制度等皆属于此类制度的构建。世纪翻转之后,社会保障概念充斥官员与学界脑际,上述制度皆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畴。
-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原来的生产大队逐渐改为历史习惯称呼“村”,但管理者或组织者改称呼为:“村民委员会”,与民国时期的“村公所”有类似之处。
- 前引⑧,第196页。
- 如今,中国城市住房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政府拟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推动房产拥有之透明化与法制化,据传阻力不小。城市中,拥有三套住房以上所有权的业主大有人在,甚至拥有三十套住房的房主亦不鲜见。如此,社会疾病将愈加难治,长此以往,将成为一大毒瘤。
- 郑尚元:《土地上生存权之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权利性质分析》,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
- 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 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女性为户主而成家庭的习惯,宅基地制度可能存在不同。
- 刘守英:《最需要突破的就是宅基地制度》,载《财新新世纪周刊》2013年第32期。
- 前引20。
- 1935年9月,阎锡山召集沿黄21县县长,提出“土地村公有”的主张。在其“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中确定耕地通过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地主和农民的所有土地,为全村公有,而第(十一)项中规定:“坟地宅地暂不收买。”由此可见,历史上对于坟地宅地的特殊性都有相应的阐释。参见:《阎锡山大传》(上)山西出版集团、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54页。
- 参见陈广华、马成、芮志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不同时期立法演变为视角》,载《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 前引26。
- 此前提须以《城市规划法》的城市规划为依托,没有规划,同样会出现纷乱。
- 转引自冯张美:《地役权于农村房屋买卖之可行性研究》,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期。
- 刘守英:《最需要突破的就是宅基地制度》,载《财新新世纪周刊》2013年第32期。
- 方金华:《禁止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质疑》,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 城市中存在着诸多期待“感受”乡下生活的一族,他们对于农家院落有着城里生活、乡下享受的期待。他们需要城市近郊的农家院落,但是,资源是有限的。
- 国、共两党的先人们,他们经历了社会的大流大变,经历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瓦解后的社会更替,更经历了二战中民族生死存亡的洗礼。中国二十世纪早期,产生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各领域的无数“大家”,他们为民族存亡,为国家安危竭智瘁力。同样,这些先人们亦拥有了和平年代人们所没有的历练与胆识,国共两党人物皆没有触及历史形成的农村老宅、老院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宅基地制度是合乎中国农业社会、合乎中国国情的农民住房保障制度,是第一代中共领导人的创举!需要完善的是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赋予相关方权利,设定相关义务的问题。
- 截止笔者百度访问之日,2013年10月1日,“农民房屋被强拆”有关的信息有436万条之多。
- 同一时间,百度对于“因拆迁而暴富”的讨论或相关信息,亦有185万条之多。
- 郑尚元:《城郊农民失地及其权利救济》,载《岭南法学》(韩)2007年4月,总第24期。
- 在“一切权力归农会”革命年代,任何土豪劣绅想占用农民的土地并非易事。
- 刘双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退出机制》,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 转引自新华网:《中国每天消失百个自然村,传统村落急需保护》,载《海南日报》2013年1月14日,2013年10月8日访问;
- 丁关良、蒋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改革研究》,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5期。
- 类似村落荒芜,无人定居。此等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复存在已毫无争议,关键是此类土地的所有权如何厘定同样值得探讨。首先,这些土地尚未国有化,另外,邻村亦无相应的所有权。该问题同样值得法学界思考。
- 参见:王邵昆:《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研究—以社会权保护为中心》,清华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14页。
- 所谓彻底的市民化,意味着当事人户口迁移至城市,所有社会福利转换为城市福利、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例,1978年高考恢复后,成千上万的农村青年通过大学深造,渐次完成了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此一市民化最为典型;其他亦有参军转业、随父母、子女迁移至城市等等。
- 刘守英:《辨析‘宅基地换房’》,载《中国改革》2011年第5期。
- 华西村早已完成了产业化,虽然村民系农民身份,但其工作多为加工工业、制造工业。农民实质上已转变为产业工人,如此,农民上楼并无多少障碍。
- 前引44。
- 列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征用之后须按照相应人口安置相应住房;农民应逐步完成市民化改造。超过法定退休养老年龄者,应将其土地(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收益部分冲抵社会保险费,之后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之成为能够“退休”的城里人;在就业年龄段的农民除办理“农转非”之外,根据本人意愿,适时免费安排相应的职业培训,农村开发后形成的就业岗位应当保证“农民”经过培训后之优先权;子女入学亦应按照市民对待。彻底杜绝因征地拆迁暴富现象的法身,使社会走向有机与和谐。
-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讨论土地的流转问题。无论如何,城市化背景下的“小产权房”需要直面相待,视不同情况,立法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不稳定的产权关系逐步稳定下来。有媒体解读,“存量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是最有共识的,宅基地入市呼声很高但高层对宅基地的态度更为谨慎”。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3年第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