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制度的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后的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的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的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的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的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的规则。
关键词(KeyWords): 著作权法;国际条约;独创性;广播权;杂技艺术作品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版权保护技术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0CFX057号)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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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对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情况,参见吴海民:《大国的较量——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纪实》,长江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3页。
- [2]2001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3]参见王迁:《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评专家组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裁决》,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 [4][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 [5]参见前引[4],雷炳德书,第528页。
- [6]参见[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9页。
- [7]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95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78b条
- [8]参见前引[4],雷炳德书,第154页。
- [9]Jewelers’Circular Pub.Co.v.Keystone Pub.Co.274F.932,at934(S.D.N.Y.,1921).
- Kevin Garnett,Gillian Davies,Gwilym Harbottle(ed),Copinger and Skone James on Copyright,§3-104,Sweet&Maxwell,Ltd.(1998).
- Hugh Laddie etc.,The Modern Law of Copyright and Designs(3rd Edition),Butterworths(2000),§4.57.
- 在美国《版权法》中,“影视作品”(motion pictures)属于“视听作品”的一种,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
- The House Report,No.94-1476,at52(1976).
- Time Incorporated v.Bernard Geis Associates,968293F.Supp.130(SYND,1968),at143.
-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号。
-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5号。
- 美国《版权法》201(b)条规定:版权原始归属于作品的作者。对于“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相当于我国的“职务作品”),则视雇主为作者。除非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相反约定,否则版权归属于雇主。
- 法国《著作权法》L111-1条明确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的、对抗所有人的无形财产权的唯一事实依据是对作品的创作。存在或者签订雇佣或服务合同对作者享有的权利不产生任何消极影响。这意味着即使是为了完成雇主所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原始著作权人仍然是创作作品的雇员。雇主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或受让著作财产权,但不能被视为作品的“作者”。
- “广播的作品”(the broadcast of the work)在《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中特指“通过无线信号播出的作品”,因为在英文中,broadcast仅指“无线广播”,并不包含“有线广播”(cablecast)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后产生的“网络广播”(webcast),与汉语“广播”一词的范围有所差别。参见《罗马公约》第3条对“broadcast”的定义。
- Melvile B.Nimmer&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8.18[A],Matthew Bender&Company(2003).
- 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12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温民三初字第36号,以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
- 参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附英文文本),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论著将compulsory license译为“强制许可”。但“强制许可”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它专指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利限制机制——虽然对专利的使用无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但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并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而compulsory license的意思则相当灵活,有时相当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直接利用作品,而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需要支付报酬。有时相当于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强制许可”。其具体含义取决于上下文。如果国际条约允许成员国对一项专有权利规定compulsory license,则成员国无论是采用“法定许可”还是“强制许可”都是可以的。因此,将compulsory license译为“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 license)似更为合适。
- 17 USC 110(5).
- 日本《著作权法》第38条第(3)款。
- 对国际条约的直接照搬,并不仅限于“广播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后半句简单地作为一项新权利加以规定,而没有考虑其与其他权利的协调,又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参见王迁:《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兼评“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著作权法》第45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是对《罗马公约》第13条的照搬,同样存在法条过时和过于粗糙的问题。再如,《著作权法》第48条第(六)项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规定,也是简单照搬WCT第11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对用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措施提供了更具体的保护手段,但此规定对用于保护复制权等其他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并不适用。由于《著作权法》第48条第(六)项的规定非常粗糙,在实务中,用于保护复制权等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实际上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
- 参见《罗马公约》第3条A款。
- 参见《罗马公约》第9条。
- 参见《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3页。
- 如在研究国际版权和邻接权公约方面公认的权威著作《国际版权和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对其的超越》对此指出:“(未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的典型实例就是小丑、杂技演员和杂耍者”,Sam Ricketson,Jane C.Ginsburg,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Beyond(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213;又如,“任何不构成‘作品’的东西,如马戏或杂耍节目、花样滑冰比赛……均不在(《罗马公约》对表演者)定义范围之内”,Silke von Lewinski,International CopyrightLaw 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2008),p.197;再如,“这一(《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定义排除了所有没有表演‘作品’的人,如表演杂耍、杂技……的人”,Stephen M.Stewart,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2nd Edition),Butterworths,London(1989),p.194.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L.212-1.
- Copyright Act Section248(A),“performance”.
- Owen Morgan,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Rights,Hart Publishing,Oxford(2002),p.139.
-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67号。
-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67号。
-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67号。
-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67号。
- 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六)项。
-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01年4月18日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