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是否已给法官设定了"慎言义务"?如何让法院和法官能够充分理解这种慎言义务和言论限制的意义?如何处理法官慎言与"能动主义"、"司法为民"的关系?本文针对法官慎言义务,考察了各主要国家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规范,归纳了我国法官慎言义务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法官慎言义务的理由,提出了法官慎言义务在实践中的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而也讨论了法官慎言义务的制度保障机制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法官;慎言义务;职业伦理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985”第三期资助项目“国家司法哲学、制度与技术研究”的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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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1998年,日本仙台地方法院寺西候补法官因出席一次关于反对国会立法的公开辩论活动并发表意见,而被仙台高等法院给予警告处分,引起争议。参见[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1页。
- ②1999年,著名的波斯纳法官在美国联邦参议院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作出无罪判决后的第四天,完成了著作《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在美国造成极大影响、争议和震动。Steven Lubet和Ronald Dworkin两位受人尊敬的法学家指责波斯纳有不道德的司法行为,即认为其这部著作违反了《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准则》3A(6)条的规定——法官不应对“正在进行和即将进行的审判”进行公开评论。参见Court Review 5,Summer2000以及Court Review 5,Winter2001。波斯纳法官本人也有回应Lubet的文章The Ethics of Judicial Commentary,Court Review 6,Summer2000.
- ③简海燕:《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 ④司法投诉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质询将研究伊恩的评论是否超越事件事实及过度被政治化。“如果法官使用具有‘侵犯性、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语言’,这将构成行为不检点。”http://www.chinanews.com/gj/gj-oz/news/2009/08-05 /1805350.shtm。
- ⑤据美联社12月14日报道,近日,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的德里克·约翰逊法官在审判一起强奸案时,质疑受害女子未在受侵犯时奋起反抗,甚至声称,“如果一个人不希望发生性关系,那么她(他)就一定不会允许其发生。”报道称,加州司法执行委员会13日发布报告称,法官德里克·约翰逊严重失当,且有违司法伦理。参见http://news.sina.com.cn/w/2012-12-14/152225814106.shtm。
- ⑥据英国《每日邮报》3月27日报道,英国资深家庭法法官尼古拉斯·沃尔爵士(Sir Nicholas Wall)公开表示支持无理由离婚。另一显赫的法律界人物,大法官索普勋爵(Lord Justice Thorpe)也表示曾在上诉法庭判决中支持无理由离婚。他们认为,英国现有婚姻法对应的社会价值已经过时。一些议员及民众表示反对,称若将无理由离婚完全合法化,将会更鼓励人们离婚。参见国际在线新闻网2012-03-27:http://gb.cri.cn/27824/2012/03/27/6011s3618713.htm。
- ⑦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省马辰的高庭法官达明苏努西(Daming Sunusi)被提名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位,他在听证会上接受资格审查时,被议员提问印尼是否应该立法将强奸犯处死的问题,发表这番言论。这一言论引起轰动,事后该法官为其不当言论道歉。引自2013年1月17日中国社科院在线,http://www.csstoday.net/Item.aspx?id=43742。
- ⑧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由于对方家长张某一直不肯支付赔偿,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邻居大女儿。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参见2007年08月28日京华时报http://news.sina.com.cn/s/l/2007-08-28/030413756266.shtml。
- ⑨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16286/116599/6983219.html。
- 财经网,2011年7月13日,《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http://www.caijing.com.cn/2011-07-13/110773518.html。
- 据大河网报道:http://news.dahe.cn/2013/04-10/102099644.html。
- 参见正义网2012年5月19日《最高法副院长张某指责律师“闹庭”引不满》。http://www.jcrb.com/IPO/local/bj/201206/t20120608_879278.html-a06800d76032&user=121626。
-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河南省审判机关全面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新华网,记者王云河2006年12月15日)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NewsContent.aspx?id=18201。
- 目前有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简海燕:《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相关的汉语编译作品,如怀效锋主编的《法官与媒体》、《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美国Brian Kennedy的《美国法律伦理》,American Legal Ethics,郭乃嘉译,台湾商周2005年版;日本森际康友的《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另外就是一些并不重视法官言论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
- 这个制度起源于1670年的“巴谢尔案”判例。英国法官认为这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司法大众,为了推进正义。免予起诉可以使法官自由思考和独立判断。1975年,丹宁勋爵仍然重申这一制度,迄今为止,这一制度仍然保留。参见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154页。
- ABA 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2011 EDITION),Canon 1:A judge shall uphold and promote the independence,integrity,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and shall avoid impropriety and the 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
-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United States Judges,Guide to Judicial Policy,Vol.2A,Ch.2,P2.
- Glifford Einstein:《澳大利亚司法道德(论文一)》,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62页。
- 《澳大利亚法官行为指导原则》,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 参见前引18,第44-45页。
- 法国1958年12月通过《关于法官身份的条例》,但由于司法体制(法官最高委员会归国家行政法院管辖)的原因,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不够明确,直到70年代仍然未对法官伦理设立规范。有关法官伦理与违纪的情况是通过国家行政法院公布的法官违纪和惩JIE案例来为公众所知的。80年代以来,法官最高委员会开始致力于通过其作出的决定,来勾勒法官职业道德的轮廓。参见法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吉·加尼维:《法国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8页。
- 前引21,吉·加尼维文,第304页。
- 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 [日]森际康友:《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6-287页。
- 前引21〞,第304页。
- Aler.F.M.Bernninkmeijer:《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列为准则:以荷兰为例》,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 前引26。
- 前引21,吉·加尼维文,第311页。
- 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131页。
- 类似的提法有《小雅·巷伯》中的“慎尔言也”。孔子有“敏于事而慎于言”(出自《诗经论语·学而》)。汉代刘向说“君子慎言语矣,毋先已而后人,择言出之,令口如耳”(出自刘向《说苑·政理》)。曾国藩曾经分析归纳了慎言的六种理由,并基于此提出过“立言有六禁:不本至诚,勿言;无益于世,勿言;损益相兼,勿言;后有流弊,勿言;往哲已言,勿袭言;非吾力所及,勿轻言”。意思是,基于诚恳,益世,兼顾,无弊,创新,知行这六种理由而需要慎言。
- 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1985年,米兰)第8条规定“司法官员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等自由。法官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以便保持其职责的神圣,司法的公正无私和独立”。
- [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2页。
- 孙笑侠:《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载《法学》1998第1期。
- 许多著名思想家都曾有过类似的观点。西塞罗的《论法律》第3章第122节:“官员只是说话的法律。”科克爵士在卡尔文案件中说:“法官是说话的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在美国,大法官马歇尔重述了这番话,他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能随意行事。[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注释④。
- 孙笑侠:《西方法律谚语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 陈新民:《公法学杂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 Pannick,Judges,Oxford Press,1987,P77.其中提到17世纪英国一位名叫道得里治(Mr.Justice Doderidge)的法官常常在法官席上闭眼以免被周围事物打扰来聚精会神地听取辩论,被民众误以为是“睡觉的法官”。
- 迈克尔·K.阿都:《法官经得起批评吗?》,载怀效锋编:《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 前引38,第225页。
- 参见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David Wood教授《澳大利亚法官伦理道德(讨论稿)》,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 前引38。
- 前引32,第283页。
- 前引38,法律出版社,第26页。
- 前引42,第289页。
-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原则(1998年)》,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234页。
- 前引21,吉·加尼维文,第308页。
- 前引40,第22页。
- 前引42,第281-282页。
-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United States Judges,Guide to Judicial Policy,Vol.2A,Ch.2,P2.类似的规定还有我国台湾地区《法官伦理规范》第17条规定“法官对于系属中或即将系属之案件,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论。但依合理之预期,不足以影响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于职务上所必要之公开解说者,不在此限。”
- Rechart A Posner:The Ethics of Judicial Commentary,A reply to Lubet,Court Review,Summer2000,P6.
- Monroe Freedman:Free Speech for Judges,Court Review,Wingter2001,P4-5.
- 引自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加拿大法官行为评论》第七章,载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 张永和:《大邑调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以下。
- 2013年2月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详解个中缘由”,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为什么要维持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参见《法制日报》2013年2月7日。
- 前引52,第285页。
- 前引32,第288页。
- [澳大利亚]大卫·义普:《司法中的偏见》,载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 前引52,第285-286页。
- 西方法律谚语说“多嘴的法官不动脑”,意思是告诫法官说多嘴多舌会妨碍准确判断。历史上有个多嘴而可爱的英国法官为了提醒自己在法庭上少说话,他在审判席上放了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少说为好”。还有一位被称为“喋喋不休的法官”,就是因为在法庭上说过多的话而结束法官生涯。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 Gerd Roellecke:《不同意见书》,张永明译,载苏永钦等译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03页。
- 前引40,第30-31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前引19,第85页。
- 前引38,迈克尔·K.阿都文,第27页。
- 前引19,第85页。
- 比如1996年6月,江西莲花一法院院长以刑事自诉状状告执业律师诽谤,诉请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参见刘志军:《本案尚未开庭──全国首例法官起诉律师诽谤案调查手记》,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2期。法官到本地法院起诉他人诽谤,怎么符合回避原则呢?
- 我国对“藐视法庭”的言论所采取的措施中,最严厉的只是司法拘留,而这种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只针对法庭中的言论,而不针对法庭外的攻击法官或法庭的言论。在要不要设立“藐视法庭罪”的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当法官受侮辱诽谤甚至殴打伤害时,是否也和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这里没有把法官当作一种代表法庭的权威和尊严来看待。所以在诉讼法的几次修改中均否定了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必要性,看来是需要反思的。
- 前引38,第25页。
- 前引21,第312页。
- 笔者认为,民众对法官的批评与民众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在“度”上应该存在差异。民众批评政府官员的尺度,应该以“实质性恶意”为界限,超出这个“度”才构成诽谤,然而,对法官的批评,应该适当收缩。对法官的批评应当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和法院的权威性为前提。参见前引38,第25页。
- 前引21,吉·加尼维文,第312页。
- 大卫·G.克拉克、厄尔·R.哈特奇森:《大众传媒和法律:自由与约束》,载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 前引75,拉德布鲁赫书,第103页。
-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 孔子说“修己”,见《论语·宪问》。《管子》一书也有“修身”篇。荀子有《修身篇》。
- 《孟子·公孙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