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检察改革已经走过恢复重建检察规范和以检察机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阶段,而将进入以检察体制改革为主的攻坚克难阶段。新时期检察改革又必将要在过去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由此决定,新一轮检察改革进路的确定,要体现补强与拓展相结合、符合检察规律、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等原则的要求,具体围绕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职业保障的改革而展开。要通过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科学化程度,彰显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确立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凸显检察一体的特征,增强检察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改革;检察体制;司法官属性;分类管理;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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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向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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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龙宗智:《理性地对待检察改革》,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5期。
- ②参见向泽选、曹苏明:《检察规律及其启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 ③参见[美]加布里埃·A·阿尔蒙德、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 ④向泽选:《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与检察权配置》,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 ⑤侦查监督可从两个层面理解,广义的侦查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狭义的侦查监督着眼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将侦查监督定位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而不包括立案监督。本专题中的侦查监督采广义层面的侦查监督,即包括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⑥关于检察机关的救济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最为典型。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⑦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211页。
- ⑧[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
- ⑨前引⑧。
- 这里的职权仅仅指检察办案权,不包括检察人事管理和检务保障方面的权限。
- 检察一体,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基于检察系统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形成的检察权一体化运作的模式。
- 尽管在组织体系、领导方式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等方面还存有些许差别,但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是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特征。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检察机关都建构了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
- 亲历性规律,即只有亲自接触和审查涉案事实的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才有发言权。参见前引②。
- 参见向泽选:《检察权的宏观运行机制》,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期。
- 前引(14)。
- 检察办案组织与内设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它是内设机构下面的一级组织结构,但办案组织还涉及检察权的运作模式,影响到人们对检察权法律属性的判断和认识,涉及办案检察官与检察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的权、责、利的重新分割。故,把它单独作为一个问题予以阐述。
- 正如德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赫尔曼教授所称:“在一个程序中,检察官可能考虑到案件轻微、证据不足及审判可能对公共利益没有多大好处而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此时检察官就成了法官。”参见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编印的赫尔曼等讲授刑事司法制度的录音整理稿,第18页。
-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依据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并且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对不同类别、层次的职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名称与数量、员额比例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岗位职务规范,并依此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的管理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岗位的不同属性,可以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等三种类别。其中,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等;检察行政人员包括检察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纪检监察和后勤管理等人员。分类管理后,具有检察官资格但不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检察官,只保留其以后任检察官的资格,不保留其检察官的身份。参见郑建秋:《建立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载《检察日报》2005年8月24日;蔡建:《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与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8期。
-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2月发布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2000年2月发布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2004年9月发布的《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分别提到了要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2003年底又制定下发了《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2007年7月,中组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出台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两个配套规定,确定将法官、检察官按照相应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 相关研究参见于萍:《对检察辅助人员应分类管理》,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9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1期;王正海、张晓:《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思考与建议》,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等。
- 例如,山东、重庆等省市的部分地区检察院分别自2003年和2004年起实施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试点。参见高峰:《山东平邑: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遇到七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11日;沈义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官各有分工:重庆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载《检察日报》2004年3月23日。
- 通过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目标的方式,即为实现分类管理目标的隐性渠道。
- 苏莉、陈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基层人才队伍现断层危机》,载《湖南日报》2011年9月29日;徐蔚敏:《基层检察人才隐性流失现象应予重视》,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13日。
- 检察经费实行省级统筹后,必然会加大省级财政的压力,为减轻省级财政的压力,可以采取以下辅助性措施: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实行检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装备和基建费用给予补助。二是地、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上缴财政收入;三是地方检察院办案中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财政管理。
- “检察经费省级统筹”只应当成为规范检察经费保障体制的过度性措施。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应当逐步实行检察经费单列,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保障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经费的统一控制权和调配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需求和开支情况编制检察财政预算,报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检察机关年度预算计划,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再由高检院做二次分配,并对检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当然,对检察人员的豁免应当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内,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反法定标准,滥用检察权或者亵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则不在豁免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