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软法的兴起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哲学背景和认识论根源。软法理论是在现代性反思的基础上出现的,对法学领域内国家垄断法律资源的国家中心主义倾向和形式主义法律观做了反思,革新了法律理念,推动了法治和社会发展,符合人类认识规律,有其必然性。文化多元决定了法治建设也应是多样的,中国的软法研究有着特有的文化传承和实践优势,软法理论有力解释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现状,而中国的实践又对软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作了推动。软法与硬法同为现代法的基本表现形式,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共同体全面法治化方面起着硬法难以发挥的作用,为共同体的法治化提供了工具和路径。软法的存在和其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推动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软法的最终走向将是一条一元多样的软硬法混合治理之路,以一元为前提,坚持软法硬法地位平等、功能互补,探索多样化的软硬法混合之道,以多种机制保证软法更好地实施。
关键词(KeyWords): 软法;国家中心主义;法治社会;共同体;一元多样混合治理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问题》(项目批准号11JJD820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罗豪才;周强;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 ②参见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8页。
- ③参见[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379页。
- ④许传玺:《软法何以被服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载《“软法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⑤[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5页。
- ⑥Jaye Ellis,The king is dead,long live the king?A reply to Matthias Goldmann,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2,25(2),369-372。
- ⑦[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 ⑧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274页。
- ⑨据统计,十年来中央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2012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等。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wgk/2012-10/10/content_22400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5日。
- 参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1日第五版。
- 参见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四次集体学习中的发言。
- 以下分类只是对于不同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抽象性概括,属于理想型。实际上学者们对软硬法关系及软法的定位通常会做综合性的、辩证的分析,很少持单一看法。本文此处只是做一个纯学理上的分类,并不必然与相关学者所持观点一一对应。
- 如Smith教授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领域中社会软法运行情况的考察就得出结论:虽然在美国网络言论同样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但是在互联网上美国网络服务商所遵守的主要是社会软法机制,在网下的合法言论在网络上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而合法与否的判断者不再是政府、法院等传统机构而是社会组织。导致的结果就是在互联网下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可以加以传播的言论在网络上却有可能因为违反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标准而被封杀。Smith,Ian.“More web slave than web master:Internet hate speech,corporate ISPs and hard and soft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Telecommunications Journal of Australia 62(1):16.1-16.19.2012.
-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413页。
- 参见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 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 参见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 G.de Búrca and J.Scot,t“Introduction:New Governance,Law and Constitutionalism”in G.de Búrca and J.Scott(eds),”Law and New Governance in the EU and the US”(Oxford:Hart Publishing,2006),6.
- D.M.Trubek and L.G.Trubek,“New Governance and Legal Regulation:Complementarity,Rivalry and Transformation”(2007)13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539,543.
- D.M.Trubek和L.G.Trubek将软硬法的混合总结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事前的混合,即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有意为之的对软硬法的混合。另一种是事后的混合,即发生于法律实施过程中软法与传统硬法规范的融合。参见D.M.Trubek and L.G.Trubek,”New Governance and Legal Regulation:Complementarity,Rivalry and Transformation”(2007)13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539,549-550.
- E.Korkea-aho,“EU Soft Law in Domestic Legal Systems:Flexibility and Diversity Guaranteed?”(2009)16 Maas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 271,289.
- 如Oana Stefan以竞争法和国家援助法领域为范例,考察了自1953年至2011年软法在欧盟法院的适用情况。通过对这一领域内软法在法院适用情况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她指出,软法已经被欧盟法院正式适用,欧盟法院作为传统的“硬”的国家机构已经接纳了软法,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混合(legal hybrids),以司法化的方式创制了一种混合法的模式,软法与硬法在法院这一传统由硬法主导的机构中实践性地形成了一种混合态势。参见Oana Stefan,”Hybridity before the Court:a Hard Look at Soft Law in the EU Competition and State Aid Case Law”,European Law Review[2012]37(1),49-69.
- Gerald L.Neuman,“Import,Export,and Regional Consent in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9 no.1(2008).
- Hooghiemstra and Hans van Ees,“Uniformity as response to soft law:Evidence from compliance and non-compliance with the Dutch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Regulation&Governance(2011)5,480–498.
- Fredriksson,M.,Blomqvist,P.and Winblad,U.,”Conflict and Compliance in Swedish Health Care Governance:Soft Law in the‘Shadow of Hierarchy’”.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2012),35:48–70.doi:10.1111/j.1467-9477.2011.00279.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