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相对战前局部的、零碎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史无前例的变革。作为旧中国的合法继承者,新中国享有这一秩序变革的既得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全盘否定之。事实上,这一秩序连同联合国体系,在二战之后并未发生根本变革,而是呈现一系列渐进式演变。在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这两个秩序构成的核心领域,渐进式演变尤为突出。中国应在渐变中求发展,维护和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并继续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改革现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治理结构,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
关键词(KeyWords): 国际秩序;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渐进式演变;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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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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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以2012年国民生产总值(GDP)为例,美国156815亿美元,相比2004年118533亿美元,年均增长约4785亿美元,美国联邦统计局网站http://www.bea.gov/newsreleases/national/gdp/2013/pdf/gdp4q12_2nd.pdf,(2013年3月15日,以下访问日期同,除另有说明);中国519322亿元,约值82694亿美元(人民币以当年年底汇率6.28:1换算),相比2004年136515亿元(以当年年底汇率8.09:1换算,约值16875亿美元),年均增长约8227亿美元,参见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可见,中国近年来GDP绝对量增加速度是美国的近一倍。按此趋势,中国在未来十年可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
- ②刘丁编著:《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1页。
- ③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第421页。
- ④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版;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版。
- ⑤参见曾华群:《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42页;张乃根:《试析国际经济法学的性质》,载《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2期。
- ⑦关于这一观点的表述,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18-20页;[美]凯尔森(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凯尔森移居美国并加入美国籍):《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版,第2-3页。
- ⑧参见Hans Kelsen,Peace Through Law,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pp.3-67.
- ⑨参见[日]杉原高嶺:《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
- (10)有关这一看法,参见董世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6页;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5页。当代西方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彼德斯曼也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际经济秩序这个术语涉及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与制度——它们形成了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秩序并且通过促进法律安全与减少国际交易费用而有助于促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何志鹏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91页。
- (11)参见《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3202(S-VI)]。
- (12)参见张玉卿主编:《WTO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版,有关词条。
- (13)参见前引②,刘丁书,第9-15页;前引④,姚梅镇书,第27-28页;前引④,陈安书,第117-154页。
- (14)参见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7-22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17-158页;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0-12页。
- (15)参见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4-25页。
- (16)参见前引④,姚梅镇书,第22页;前引④,陈安书,第26-27页;前引(14),余劲松、吴志攀书,第15页。
- (17)参见John H.Jackson,etc.,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5th ed.,Thomson/West2008,p.80;[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9页。
- (18)参见陈如彪:《国际金融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3版,第15页;杨松:《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2页。
- (19)Convention and Statute on Freedom of Transit,17December1921,7LNTS11.
- (20)Declaration of Four Nations on General Security,又称《莫斯科宣言》(Moscow Declaration),英文本来源http://en.wikisource.org/wiki/Moscow_Declaration#Joined_Four-Nations_Declaration;中文本参见《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6月版,第403页。
- (21)Proposal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General Organization(Dumbarton Oaks,October7,1944),载于Documents Pertaining To American Interest In Establishing A Lasting World Peace:January1941-February1946,Carlisle Barracks:the Book Department,Army InformationSchool,1946,pp.36-47。
- (22)《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签署文本,载《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
- (23)1944年7月22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州布雷顿森林签署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和《国际复兴与发展银行协定条款》被统称为《布雷顿森林协定》。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2页。“布雷顿森林体系”(或曰制度)往往也指以《布雷顿森林协定》为核心的战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参见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第33页。但是,作为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核心体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应该是包括《布雷顿森林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内的总称,因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参见前引(17),杰克逊书,第40页。
- (24)中国代表依次签名为顾维均、王寵惠、魏道明、吴贻芳、李璜、张君勱、董必武、胡霖。五种文字的签署本上的中国代表签名栏为“中国”(China),而非宪章正文中的“中华民国”(the Republic of China)。参见前引(22),《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签署文本。
- (25)布雷顿森林会议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the United Nation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nference),尽管当时作为国际组织的联合国还未正式成立,但是,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联盟的联合国早已存在。参见IMF网站/历史:http://www.imf.org/external/about/histcoop.htm.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是联合国成立后由其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持召开。虽然会议通过的《ITO宪章》未生效,但是在筹备该会议中先期谈判达成的GATT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参见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4-5页。
- (26)参见Article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July22,1944,726UNTS.266.根据该协定附件Schedule A Quotas,美国、苏联、英国、中国和法国这五个当时拟定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分别拥有IMF的份额为2750、1300、1200、550、450(百万美元)。
- (27)参见联合国网站/会员国增长(1945-至今):http://www.un.org/en/members/growth.shtml.
- (28)Joint Declaration of Group of77(Geneva,15June1964).英文本来源:http://www.g77.org/doc/docs.html.
- (29)77国集团现有132个成员,中国仍不是该集团成员,但通过“77国+中国”机制建立关系,参见中国外交部网站/China and Group of77(G-77):http://www.fmprc.gov.cn/eng/wjb/zzjg/gjs/gjzzyhy/2616/t15326.htm.
- (30)《亚非会议最后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年第6号。
- (31)《邓小平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的发言》,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6688/6715/20011023/588430.html.
- (32)“三个世界”理论也影响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国际法理论。参见王铁崖:《第三世界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11月版,第9-36页。
- (33)Preliminary Position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on th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Renewing the United Nations:A Program for Reform(A/51/950).
- (34)Declaration by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on the Four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at Doha,Gatar.
- (35)Declaration by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on the Fif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Cancun,Mexico,10-14September2003)
- (36)《纪念77国集团成立40周年的部长宣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一届会议,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圣保罗)。
- (37)同前引(36),《纪念77国集团成立40周年的部长宣言》。
- (38)截至2013年3月2日,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
- (39)根据IMF份额与投票权改革方案的2008年版(已生效)和2010年版(待生效),发展中成员国的份额将分别增加1.2%、2.6%。如2010年版生效中国将成为IMF第三大会员国,“金砖四国”其他国家巴西、印度和俄罗斯均将为前十大成员国。参见IMF网站: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quotas.htm.
- (40)参见2002年以来77国集团与中国外交部长的《部长宣言》:http://www.g77.org/doc/docs.html.
- (41)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dopted by the35th Annual Meeting of Ministers for Foreign Affairs of the Group of77(New York,23,September2011),para.14.
- (42)《联合国千年宣言》: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millennium/summit.htm,第13段。
- (43)《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http://www.un.org/chinese/ga/60/docs/ares60_2.htm,第21段。
- (44)譬如,2012年6月18日,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七次峰会上表示:应“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共同营造自由开放、公平公正的全球贸易环境”。《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七次峰会上的讲话(全文)》:http://www.mfa.gov.cn/chn/gxh/zlb/ldzyjh/t942718.htm.
- (45)参见Peter Van den Bossche,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ext,Cases and Materials,Seco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8,pp.77-84;汪尧田、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34页;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16页;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21页。
- (46)前引(25),汪尧田、周汉民书,第225页。
- (47)GATT第36条第1款(a)项,中文本:《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68页。
- (48)1973年GATT收录了各国采用的800多项非关税壁垒措施(GATT Doc.NTM/W/6/Rev.2Addenda)。参见前引(17),杰克逊书,第173页。
- (49)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的GATT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达成的第一个《反倾销守则》,虽于1968年7月1日生效,但因美国国会拒绝批准而实际上没有实施,故1979年“东京回合”需要谈判达成一个新的《反倾销守则》。参见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18至22页
- (50)Anti-dumping Initiations:Reporting Member vs.Exporting Country01/01/1995-31/12/2011,统计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 (51)比较早和全面的研究成果之一,可参见Jeff Waincymer,WTO Litigation:Procedural,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Cameron May Ltd,2002.全书约上千页,可谓WTO争端解决的“百科全书”。Rufus Yerxa and Bruce Wilson,ed.,Key Issue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the firstten yea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汇集了在WTO争端解决第一线的官员、律师等观察该机制运行的各种看法。[美]约翰.H.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赵龙跃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1月版,包括了研究WTO争端解决资格最老的杰克逊教授对该机制的若干“关键法理问题”分析。国内较早的系统研究之一,参见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还参见赵维田等著:《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杨国华、李咏箑:《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3月版;韩立余:《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 (52)前引(51),Rufus Yerxa and Bruce Wilson,ed.,Key Issue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the first ten years,p.4.
- (53)参见前引(47),《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457页。
- (54)截至2012年1月25日,已有319项生效的WTO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统计数据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2012年10月23日访问)
- (55)The Future of the WTO:Ad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WTO,2004,p.19.
- (56)参见前引(47),《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458页。
- (57)《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第4条(外汇安排义务)在1975年修改之前,规定:会员国的货币平价应以黄金或1944年7月1日通用的美元的重量或成色表示,即(1)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2)其他国家货币以自己的黄金平价与美元黄金平价的对比确定比率关系。参见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8页。
- (60)洛文菲尔德教授在回顾IMF历史时认为:相对行为准则(指汇率安排义务)已有许多变化而言,“基金与[世界]银行的组织及治理未发生实质(截至2010年)变化。”参见Andreas F.Lowenfeld,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a Look Back over Seven Decad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3(3)2010,.577.
- (61)前引(47),《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8页。
- (62)前引(47),杰克逊书,第120页。
- (63)参见王新奎等:《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 (64)Richard Steinberg,In the Shadow of Law or Power?Consensus-Based Bargaining and Outcomes in the GATT/WT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6No.2Spring2002,pp.330-374.转引张幼文等:《多哈发展议程:议题与对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37页。
- (65)参见前引(26),Article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66)参见前引(26),Article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67)参见IMF Executive Directors and Voting Powers(Last Updated:October18,2012):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memdir/eds.aspx.(2012年10月23日访问)
- (68)参见IMF Executive Board Approves Major Overhaul of Quotas and Governance(Press Release No.10/418.November5.2010):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r/2010/pr10418.htm.
- (69)参见IMF:Communiquéof the Twenty-Sixth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mmittee(October13,2012),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r/2012/pr12391.htm该公报呼吁尚未完成“必要步骤”的成员国尽快完成。
- (70)参见前引(44),《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七次峰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