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二审程序;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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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光中;曾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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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See Daniel J.Meador,Appellate Courts in The United States,2nd Edition,Gale Cengage,2006,at95-97.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于2011年8月24日-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 [3]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当然,也有论者支持全面审查原则,参见曾献文:《刑事二审改革:在真相与权威间前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23日。
- [4]参见王亦君:《全国律师协会建议:死刑复核案件应有辩护律师》,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19日;张有义:《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6日;石破:《刑辩律师的困境》,载《南风窗》2010年第14期。
-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3页。
- [6]《德国刑事诉讼法》,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 [7]中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课题组:《关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第3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174页。
- [8]参见余东明、曹庆娟:《检方抗诉并非“只抗轻不抗重”——金华检察院首次支持被告人上诉并获减刑》,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29日;张胜利:《河南新郑:检察院首提量刑过重抗诉》,载河南法学网http://www.hafxw.cn/Article/zfsc/sfxx/200811/47370.html。
- [9]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614页。
- 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193页。此外,2008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
- 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 柯葛壮:《上诉不加刑原则新探》,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4期。
- 该表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和2009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整理而成。
- 参见前引[6],第130页。
- 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251页;《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 参见李秀卿、李恩树:《豫一普通案件一审5次判决4次发回重审6次审判结案》,载《法治周末》2010年12月2日。
- [18]前引[16],第253-254页。
- [19]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 [20]前引[9],第264页。
- 参见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3-394页。
-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一)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1.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参见前引[6],第73页。
-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协商性司法——德国刑事程序中的辩诉交易?》,程雷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