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程序分化;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司法;ADR;特别上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课题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王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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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有若干学者提出了几个不同的修改建议稿草案,都包含有比较完整的第一审程序设计方案。其中已经正式出版的草案及第一审程序的设计,可参见江伟主编、孙邦清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77页、第349-363页。
- ②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数量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一直逐年快速增加,到1999年达到5,054,857件的高峰之后开始略有下降,到2004年这个数据为4,332,727件。但是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的2007年起,民事一审案件受理数又从下降或持平转变为快速增长的趋势。到2008年这个数据已突破1999年的高峰值,达到5,412,591件,2009年又上升到5,800,144件,2010年则创出了609万余件的新高。参见《中国法律年鉴》各年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及《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等司法统计数据。由于不少法院采取了在立案阶段努力向诉讼外的调解等分流案件的措施,今后一审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有可能继续转缓。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变部分法院案件负担过重的态势。
- ③相关文献尤其是赞成设置小额程序的很多,这里只举出若干有代表性的意见。赞成的如,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载《法学论坛》2001第1期,等等。持不同意见的则如,吴金凤:《简易程序:法律、问题、与立法完善之探析——兼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质疑》,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钱天彤:《论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从一个基层法院审判实务展开》;景汉朝主编:《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这个论点也与小额程序是否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关,范愉教授就提出过应不急于引入包含一审终审制的小额程序,参见范愉:《小额诉讼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而张晋红教授则从应当扩大一审终审制适用范围的立场出发,赞成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参见张晋红:《关于构建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从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视角》,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 ④作为虽然不一定反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引进小额程序,但明确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特色的观点,参见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分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 ⑤李浩教授从另外的角度同样提出了类似的见解。参见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 ⑥根据笔者前几年在六个省对若干派出法庭做的调查,绝大部分对象法庭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的都不过在10%上下。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另据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的河西区法院最新数据,该院2009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4312件,其中标的金额不满1万元的占72%。参见钱天彤:《论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载景汉朝主编:《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8页。
- 参见前引④,范愉文。
- 关于普通程序应与合议制“脱钩”的观点,亦可参见前引④,傅郁林文。
- 关于对这类案件实行第一审程序上提或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该司法指导性文件中这部分内容的一个解说,参见王亚新:《回归司法内在规律的要求》,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3期。
- 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与执行法领域的“未确定生效判决附带假执行宣告”制度,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9条、260条及310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2条第2款;小室直人编著:《民事执行法讲义(改订版)》,东京:法律文化社1991年版,第41、48、76页。这一制度应该来源于德国。关于德国民事诉讼及执行法中相关制度的介绍,参见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第六次修订版),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359页。
- 苏力最先在评析“许霆案”的文章中使用“难办案件”的概念。他认为“难办案件”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不同,是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的案件。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和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侯猛显然在这个概念的使用上受到苏力影响,不过他结合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这一研究对象,把经常需要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统称为“难办案件”,并进一步把“难办案件”区分为:第一,事实认定困难;第二,法律适用有争议或没有可适用的法条,或事实和法条之间难以建立有效联系;第三,政治和社会影响较大;第四,利害关系复杂。侯猛把这四种情形的案件分别称为“事实难办案件”、“法律难办案件”“影响难办案件”、“关系难办案件”。参见,侯猛:《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
- 这一制度的建立以最高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标志。关于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指导性案例制度形成背景及功能的解说,参见,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