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当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来自于多种主体的实践参与,更源于这些主体复合、交叉的作用与共同推进。这表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方式都与此前有很大不同。此格局的形成有着自身内在的深层逻辑。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应在克服多种主体实践活动本身缺陷的基础上,延展成功的实践活动,发展出新的技术与方式,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变迁之路。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诉讼制度;实践;变迁;中国道路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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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支持
作者(Author): 左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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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更详细的讨论参见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本文所说的“实践”主要包含前两个方面的含义。笔者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是经由实践而达致的,故将从实践的角度来关注制度变迁。
- ①参见[德]伯恩·哈特彼得斯:《法律和政治理论的重构》,载[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 ②比如,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所建构的一些证明力规则,其实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这显然与法治发达国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实现排除非法证据有明显的不同。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参见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 ④这也表明,立法的专业性要素得以强调,外行式立法向内行式立法转化。事实上,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整个立法机构的专业性逐步增强。一个可资说明的例证是,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尝试“专职常委”后,十一届全国人大“专职常委”的人数继续扩大,尤其是吸收了部分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参见陈欢:《全国人大增设专职常委候选人名单已进入相应省份》,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2月20日。
- ⑤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若干年来,中央政法委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在统领司法改革后,中央政法委事实上介入了诸多刑事程序的活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官方主体。如最近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刑事证据规则,中央政法委即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
- ⑧曾祥生、路虞霖:《宁波北仑:“东方大港”亮点闪耀》,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23日。
- ⑨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推行的“暂缓判决”制度似乎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参见张力:《重庆首次对未成年人暂缓判决4嫌疑人获考察机会》,载《重庆时报》2004年12月17日。
- 张东超:《立法建议不等于法律规范》,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7-09/03/content_665018.htm.
- 参见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这种实践也可能有一定的消极意义,尤其是对刑事司法法治秩序建构的影响。比如,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或其律师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在程序内外所进行的各种非正式的行为,对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与结果的影响不可小觑。有统计表明,法院对贪官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参见赵信:《罚得准罚得狠:要让贪官真正受罚》,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23日。
- 赵蕾:《李庄案:法庭内外的较量》,载《南方周末》2010年1月7日。
- 参见[比]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 参见李丽:《中国政法大学调查显示: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11日。
- 参见黄秀丽:《保障律师权不能只靠修法自下而上改革或是新方向》,载《南方周末》2009年9月23日。
- 前引①,伯恩·哈特彼得斯文。
- [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82页。
- 参见[美]A.杰汀霍夫:《国家形成与法律变迁:国际政治的影响》,载[意]D.奈尔肯、[德]J.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刘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 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 前引23,郑永年书,第67页。
-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 参见郑永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郁建兴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 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 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及其后果》,载《二十一世纪》1994年第1期。
-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 参见[美]戴维J.博登海默:《公正的审判:美国历史上的刑事被告的权利》,杨明成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3页。
- 前引31,戴维J.博登海默书,第5页。
- 参见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
- 参见黄荣贵:《互联网与抗争行动:理论模型、中国经验及研究进展》,载《社会》2010年第2期。
- 参见陈潭:《网络时代的政治意象》,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10-05/12/content_1119266.htm.
- 转引自前引26,郑永年书,第140页。
- 转引自前引26,郑永年书,第27页。
- 参见前引22,A.杰汀霍夫文。
- 前引26,郑永年书,第39—41页。
- 前引22,A.杰汀霍夫文。
- 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分析》,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8页。
- [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 周汝江、陈家刚:《大众政治兴起与现代国家型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 参见张东超:《错位的监督检察官焉能走进合议庭》,载《人权》2003年第5期。
- 参见徐李华、冯勇军、朱静:《扬州邗江区检察院试行开庭前证据材料不移送法院起诉书一本主义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0日。
- 参见[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0页。
- 前引48,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 参见[美]道·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张帆译,载《改革》1995年第3期。
- 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82页。
- 前引48,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 [美]戴维M拉斯穆森:《有效之法如何可能》,载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页。
- 参见黄宗智:《跨越左与右分歧:从实践历史来探寻改革》,载http://www.lishi yushehui.cn/modules/topic/detail.php?topic_id=286.
- [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7页。
- 参见[荷]彼德·巴尔:《商谈伦理学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载[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124页。
- 前引55,彼德·巴尔文。
-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348页。
- 参见左卫民:《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实证研究的讨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 前引48,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 前引48,皮埃尔·古本提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