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判断方法是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危险判断的基础,德国通行的"一般人认识+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认定模式既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又无法真正得到现代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和不法领域内普遍化的决定规范理论的支持,故应将行为当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作为危险判断的资料。在此基础之上,应当站在行为当时具有正常智力和知识水平的社会理性人、而非自然科学的立场之上,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来进行危险预测。
关键词(KeyWords): 客观归责;危险;判断标准;一般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璇;
Email:
上一篇: 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
下一篇: 论诈骗罪中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