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并管辖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管辖,也不同于应诉管辖或承认管辖。合并管辖的目的在于为诉的合并提供管辖上的程序保障,具有阻止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定效力,并能满足诉的合并类型发展的立法需求。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管辖制度中增加合并管辖的立法内容,明确合并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解决合并管辖的适用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冲突及变通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诉的合并;管辖权;合并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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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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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 [2]这三份建议稿分别是:(1)江伟、孙邦清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2)杨荣馨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稿草案)专家建议稿》;(3)张卫平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稿)》。
- [6]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 [8]张晋红:《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 [9]李成佳:《完善诉的合并制度刍议》,载《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 附带之诉也称为附带请求,是法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因诉讼请求变更或诉讼当事人变更而生产的附带事件。其扩大了诉讼的范围,在原有的“提起诉讼的请求”之外增加了新的请求。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请求有三种:(1)由原告提出的追加之诉;(2)由被告提出的反诉;(3)第三人的任意参加之诉和强制参加之诉。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6页。
- 依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同一原告可以根据不同的争议法律关系向同一被告提出彼此无关联的几个诉讼请求,并可以请求法院合并审理。日本也将此种诉的合并称为诉之简单合并。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 张永泉:《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 前引[1],第56页。
- 参见江伟、孙邦清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第193条;杨荣馨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稿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47条;张卫平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稿)》第311条。
-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 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 前引[18],第11页。
- 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9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
- 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 前引[17],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