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刑法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之中,新旧法条的变化和某些犯罪过程的交织,是跨法犯产生的基本成因。由罪刑法定原则所主导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与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形态的处理规定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必须通过理论探索和诠释来解决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的撰写旨在于推进刑事立法的周全和完善,主要从一犯罪行为、数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行为跨新旧刑法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入手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KeyWords): 跨法犯;一犯罪行为;数犯罪行为;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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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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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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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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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前引14,第752页。
- 16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中的本来的一罪》,载《政法学刊》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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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五南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294页。
- 26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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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647页。
- 29参见陆诗忠:《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 30前引26,第506页。
- 31参见喻伟:《论继续犯》,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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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 35参见刘艳红:《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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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参见林亚刚:《继续犯若干争议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 39前引13,第107页。
- 参见屈学武:《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8期。
- 参见刘仁文:《关于刑罚溯及力的两个问题》,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 42参见曲新久:《论刑法解释与解释文本的同步效力》,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 43前引[1]。
- 44参见林荫茂,张健:《论刑事司法中行为时法、中间法与裁判时法的适用》,载《法学家》2001年第5期。
- 45前引12,第620页。
- 46前引11,第483页。
- 47前引14,第811页。
- 48[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943页。
- 49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 50前引14,第812页。
- 51前引11,第483页
- 52前引[8],第614页。
- 53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4-491页。
- 54前引29。
- 55前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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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王志祥,姚兵:《罪数形态研究述评》,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期。
- 58参见储槐植:《论罪数的不典型》,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 59前引10,第52页。
- 60前引11,第484页
- 61前引26,第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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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韩忠漠:《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公司1981年版,第382页。
- 64参见林亚刚:《论集合犯》,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 65高格:《定罪与量刑》(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 66前引10,第255页。
- 67《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 68前引10,第235页。
- 69参见杨阅:《对我国刑法立法中承认连续犯的质疑》,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 70前引[8],第668页。
- 71前引10,第238页。
- 72转引自石磊:《澳门刑法中的连续犯研究——兼谈澳门法律的语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5期。
- 73前引14,第781页。
- 74前引10,第263页。
- 75前引72。
- 76前引11,第341页。
- 77参见阮齐林:《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 78参见陈朴生:《刑法总论》,台北中正书局,1969版,第27-28页。
- 79参见龚培华:《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 80侯国云:《论继承性共犯》,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 81参见林亚刚:《论继承共同正犯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
- 82前引14,692-693页。
- 83前引81。
- 84所谓共犯从属性说,又称共犯借用犯说,其认为共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是从属于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而成立的,如德国的麦耶,贝林格和日本的小野清一朗,泷川幸辰等人都持这种观点。参见前引14,第658页。
- 85所谓共犯独立性说,亦即共犯相对于正犯来说在犯罪性和可罚性方面具有其独立的地位,无论教唆犯或帮助犯,都是各行为人固有的反社会性的表露,并非从属于正犯。持这一观点的西方法学者有德国的宾丁,布黎和日本的牧野英一,木村龟二等人。参见前引14,第662页。
- 86陈世伟:《共犯属性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 87参见赵慧:《论共犯关系的脱离》,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 88前引14,第743页。
- 89前引14,第742页。
- 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 参见冯卫亚:《共犯关系脱离之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
- 92前引14,第742页。
- 93前引90,第244页。
- 94参见刘雪梅:《英日刑法理论中共犯关系脱离的要件之比较》,载《时代法学》2009年第2期。
- 95前引14,第662页。
- 96前引12,第530页
- 97前引12,第520页。
- 9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75页。
- 99前引48,第623页。
- 100前引12,第520页。
- 101前引14,第681页。
- 102童德华:《正犯的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 103前引12,第516页。
- 104参见马克昌:《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的历史考察》,载《武汉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
- 105参见郝守才:《共同犯罪人分类模式的比较与优化》,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