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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变更权的期间限制——基于解释论的立场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借助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民法通则》受原苏俄法的影响,未规定除斥期间制度,民事行为之撤销、变更权罹于诉讼时效。但这种立法模式被《民通意见》改变,于是民事行为之撤销、变更权的行使受其创设的中国式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仅明确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以致法院有时为化解其政治难题,通过策略性解读法律,认合同之变更权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基于民法教义学,中国法中的变更权本质上是积极形成诉权,兼含撤销和更改的效力,其中撤销是基础。由此,除斥期间乃是对撤销权和以其为基础的变更权的一体限制。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行为;变更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现代中国民法的知识转型:知识社会学的考察”(批准号:06JA82004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徐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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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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