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实体性再审事由虽然存在认定上的一定难度,但在我国仍有继续规定的必要;将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选择,指定再审的程序则存在一定缺陷;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区分为较短的一般期间和较长的特别期间;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体规则的设计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再审事由;管辖;申请期限;案外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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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钢;刘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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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59页。
- [3]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江伟、徐继军:《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陈冰、谭甄:《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思考——关于〈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诉框架下申请再审的程序性制度建构——关于民事申请再审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 [4]参见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 [5]参见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 [6]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官对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的遵守是不容乐观的。例如,据报道,“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陕西省法院系统反腐工作成效显著,一年半内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3件,96名法官被查办,其中包括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正副院长6人”。参见台建林:《陕西法院系统重拳惩腐一年半查处违法违纪法官96名》,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4日。又如,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08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而据《法制日报》报道,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公布“五个严禁”规定至2月底,全国法院已有139人涉嫌违反该规定而受到追查。参见王斗斗:《“五个严禁”高压线“电”了130余人》,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3日。
- [7]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现行民事再审事由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需说明的是,原文将上述几种类型的总数误计为252件,并以此为基数算出的比例分别为6.35%、61.51%、21.83%、5.92%、5.16%、3.18%。经我们仔细核对,其总数应为262件,故以此为基数对其比例重新进行了计算。
- [8]参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82页。
- [9]当然,未来《民诉法》的修订如果设立第三审作为纯粹的法律审,这一再审事由则可考虑取消或者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参见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 10根据2008年和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03-2007年,最高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则达到71.9万件;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也有1876万件之多;2008年,最高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553件,但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则达到36727件。如果废弃实体性再审事由,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压力必将更为沉重。
- 11关于信访行为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载《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周梅燕:《取消-强化-变革-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6/30/content-1553983.htm。
- 12《解释》第17条也是按照此种理解来进行界定的。
-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17-19页。
- 15这一点正是《民诉法》第181第2款后半段之规定的主要理由。
- 16前引[9],王亚新文。
- 17参见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 18参见花玉军:《申请再审全部提级审查不具有可行性》,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5日。
- 19可参见下列文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90页;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5月起草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
- 20前引14,第19页。
- 22据报道,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后,高级以上法院面临着相当繁重的再审办案压力,各省高院案件成倍激增。以部分高级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为例,仅在2008年1至8月,福建高院同比增长近10倍,北京高院同比增长4.4倍,广东高院同比增长4.12倍,江苏高院同比增长4.44倍。参见吴晓锋:《案多人少省级高院亟待扩编》,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
-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234、237页。
- 24有观点在《解释》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时,认为其理论根据是《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的原理(参见前引14,第107页;前引23,第235、244页)。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并不合适。其一,《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显然是就确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而言,而非针对再审的管辖法院;其二,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裁定再审时,原审裁判并未撤销,这就意味着原审法院已经行使了管辖权并且据此作出了生效裁判,故在未撤销原裁判的情况下何谈管辖权转移-
- 25参见前引23,第242页以下。
- 26参见《民诉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0条。
- 27《解释》第27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
- 28《解释》第36-39条规定了再审审理后如何裁判的问题,应当也包括了被指定再审的法院对案件再审后的处理方式,故《解释》是认可再审的同级法院“有权”撤销、改变原审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 29前引[2],第357页。
- 30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 31也有人分别称之为“相对期间”与“绝对期间”。参见前引14,第111页。
- 3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报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90页。
- 33前引23,第43页。
- 34前引14,第112页。
- 37诉讼欺诈,也称为“诈害诉讼”,在广义上包括一方当事人诈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诈取判决的诉讼”和一方当事人恶意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诈害第三人的诉讼。通常是指后一种情形而言。关于诉讼欺诈的问题,可参见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邱星美:《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 38相关报道可参见丁国锋:《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27日;钟蔚莉、王煜珏:《法院喊打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24日;李飞、余建华:《依法查处诉讼骗局——浙江高院对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6日。
- 39参见前引23,第59页。
- 40参见前引23,第58页。
- 41参见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制度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 42前引23,第58页。
- 43关于本次修法的仓促性之批评,参见赵蕾、邓江波:《各方未能充分“吵架”民诉法修改受质疑》,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0期;赵钢:《仓促的修订局部的完善——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初步解读》,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刘加良:《〈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 45例如,根据日本的立法和实践,在判决效力及于第三人之情形下,享有撤销判决之固有利益的第三人,具有再审适格;对于冒用姓名诉讼中的确定判决,被冒用人可以通过再审之诉要求撤销判决。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669页。
- 46参见吕太郎:《第三人撤销之诉》,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8期。
- 44但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诉并由其提出抗诉之救济方式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因为,生效裁判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很多情况下发生于双方恶意串通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场合,而对于生效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对之提出抗诉。
- 47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82页。
- 48《解释》第5条虽然也规定了提起新诉讼的问题,但该规定显然不同于德、日民事诉讼中以“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为基础的案外人之另行诉讼。
- 49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5条。
- 51这方面的研讨成果较少。可参见潘盛礼:《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李洁:《论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载《韶关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 5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4页。
- [1]参见前引23,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