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对哈贝马斯"Faktizitt und Geltung"(《事实性与有效性》)一书中的Geltung概念进行了分析。作者首先指出了英、中译本对Geltung概念的误读,认为Facts或"事实"不等于Faktizitat或"事实性";Norms或"规范"只是Geltung概念的涵义和意义的一部分。其次分析了哈贝马斯Geltung概念的涵义、意义和问题。作者指出了哈贝马斯Geltung概念内部存在的三个层次的矛盾,并认为他的Geltung概念的模糊性在于他的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模糊性。最后提出了如何理解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作者认为,Geltung概念是事实性、规范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体。内在于法律本身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而是包含的种属关系。合法性的有效性来源于人类社会某些确定的先在内容(比如人性尊严之类的天赋人权、人类生存的基本公理等)。它们是先于立法的,是"侵犯禁止"的先在条款。
关键词(KeyWords): Geltung;规范性;正当性;主体间性;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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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戚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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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Jürgen Habermas:Faktizitat und Geltung:Beitrage zur Disku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aats,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92.
- [3]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1998.Four printing,2001.简称英文译本。
- [4]参见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简称中文简体本。
- [5]参见童世骏译:《事实与格式》,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
- [6]参见[日]河上倫逸、再野健三訳:《事実性と妥当性》,东京未来社2003年版。
- [7]参见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由Habermas及Kaufmann的法效理论检讨法学知识的性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七卷第一期,第1-23页。
- [8]参见前引[3],第217-218、260-261页。
- [9]参见前引[5],第2页。
- 10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修订本)》(下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3页。
- 11前引[10]。
- 12《新德汉词典》(《德汉词典》修订本),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 13参见前引[3],第4-5页。
- 14参见前引[3],第287-288页。
- 15参见前引[3],第28-41页。
- 16在前引[3]的译者导言中,William Rehg时而使用“between facts and norms”,时而使用“between facticity and validity”,并无确定的意指。参见William Rehg前引书,第Ⅸ-ⅩⅩⅩⅦ页。
- 17参见前引[4],第705页。
- 18参见前引[2],第31页,转引自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载《辅仁法学》第二十四期,第31页。
- 19AndrewBuchwalter,“Habermas,Hegel and the Concept of Law”,in Discourse and Democracy---Essays on Habermas’s Between Factsand Norms,Edited by Renévon Schomberg and Kenneth Baynes,Published b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p.132.
- 20Dreier,“Recht und Moral”,p.198.在某些方面,Dreier所使用的“伦理”一词,相当于哈贝马斯的“道德”一词的用法。转引自前引[3],第29页。
- 21参见前引[4],第147页。
- 23参见前引[4],第249-250页。
- 24参见前引[4],第30、34、37-38、705、62页。
- 25[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 26参见前引[7],第3页。
- 27参见前引[4],第37页。
- 28[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4页。高鸿钧在译著中附有一篇专文:“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该文与其另一文集:《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参见高鸿钧等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6期)一文中有关哈贝马斯法律理论部分,对哈贝马斯的法效理论作了深入的研究,称得上是中国法学界研究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
- 29参见前引[3],第450页。童世骏译为“道德自决是一个一元概念”。参见前引[4],第687页。高鸿钧译为“道德自决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参见前引28,马修.德夫林书,第177页。
- 30参见前引[3],第23页。
- 31参见前引[3],第447页。
- 32哈贝马斯认为,有效性模式的自相矛盾是指现代法律具有两种面相:一种是人们仅将法律规范当作命令,另一种是人们将规范视为有效的准则,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法律。参见前引[3],第448页。事实上,哈贝马斯所认为的两种面向只是一种面向:实证面向。因为即使是实证法,也可能会引起人们的尊重而遵守法律。
- 33“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Journal of Philosophy92,no.3(March1995):130.
- 34[俄]Ю.и.罗曼诺夫:《论观念的范畴地位》,张效东等译,载《哲学译丛》,1993年第3期。
- 35参见[德]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后记。载前引28,马修.德夫林书,第174-175页。
- 36参见前引[4],第129页。
- 37Habermas: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Remarks on Discourse Ethics,translated by Ciaran Cronin,The MITPress,Cambridge,Mass andLondon,England,1993,6-7.
- 38参见前引[3],第181-182页。
- 39W.D.Hindson,Modern Moral Philosophy,First Edition,The Macmillan Press,Ltd.,1970,reprinted in1987.pp.320-328.
- 40[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第二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 41[德]黑格尔:《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程志民译,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1期。
- 42前引[4],第342页。这个程序模式既不是所有社会建制的模式,也不是所有国家建制的模式,而是法治国政治体系的核心结构。哈贝马斯再次用他的程序模式将社会与国家融为一体。
- 43参见前引28,马修.德夫林书第176页。
- 44前引[4],第222页。
- 45前引[4],第585页。
- 46前引[4]。
- 47前引[7],第8页。
- 48金岳龄:《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1-353页。
- 49D.Lockwood,“Solidiarity and schism”,Oxford,1992,p.7-8.
- 50Roger Cotterrell,“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pp.107-108.转引自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 51庄世同:《Ronald Dworkin与柔性法律实证主义》,载《月旦法学杂志》,第64期(2003年),第63页。
- 52参见前引[7],第3页。
- 53参见前引[7],第3页。
- 54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 55[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90页。
- 56庄世同前引文,第59页。
- 57前引[7],第62-63页。
- 58前引[7],第116-118页。
- 59[德]考夫曼:《良知与法效力问题》(1990年),第2-4、11-16页。转引自前引[1],第4-5页。
- 6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1页。
- 61前引[7],第4-5页。
- 62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 63前引62,第303页。
- 64前引[4],第179页。
- 65前引28马修.德夫林书,第185页。
- 66参见前引[3]第38-39页。
- 67Letter from Goethe to Fr.A.von Beulwitz(8July1828).See Goethes Werke,Weimarer Ausgabe,143vols.(Weimer:Herman Bohlau,1887-1919).IV,44:205f.转引自[德]狄尔泰:《人文科学导论》,赵稀方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