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逻辑上说,社会效果既可以通过法律获得,也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但在司法中寻求社会效果应当主要通过法律或法律之内实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在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导向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事实上,在法律之内存在着满足社会效果实现的巨大空间,只要本着良知,充分、正确地运用多种可行的方法,就可以将社会效果最大化,当然,这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江必新;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博登海默指出:“为了作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立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所旨在保护的利益。”[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 [2]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与星野英一教授强调“在利益衡量中否定法律家的权威,尊重一般人的常识,强调以实质性使得一般人信服”。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61页。
- [3]托马斯.阿奎那多次指出:“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阿奎那主张个人的私利与公益融为一体,公平分配生活的需要,卓有成效地促进正当的生活。[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洛克在《政府论》中揭示了自然法的目的,即自我保存,并且全社会井然有序。时显群:《西方法理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51页。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页。
- [5]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如果没有对于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从而使其产生的结果也同样正确或公平(不管它会是什么样的结果),而只要这种程序得到恰当的遵守,那么纯粹的程序主义也就存在了。[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84页。
- [6]参见季秀平:《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些误区》,载《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
- [7]卡多佐说:“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这意味着“遵循先例应是常规而非例外”。于此相似,社会看重稳定、秩序、连贯,法官通常要容许源自逻辑、历史或习俗的法律沿它与生俱来的路线走下去,但不可走得太远。[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 [8]德夫林认为,存在着一种公共道德,其为一切人类社会提供黏合的水泥;而法律,他认为尤其是刑法,必须将维护这一公共道德视为自己的基本功能。至于在特定情形下,实际上法律应否借由特定的刑事制裁而获得执行,则取决于公众的情感状态。参见[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93页。
- [9]两千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 10在立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首先是对刑事法律的要求,因为刑事法律规范着国家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制裁,需要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如《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应松年在《行政处罚立法探讨》一文中提到,“从轻从旧”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所谓从轻从旧,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新的法律实行以前的行为,如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第二,当时的法律和新的法律都认为是违法,但规定不同处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但如果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处罚较轻的,依照新的法律。所以从轻从旧,“从轻”是主要的,“从旧”要服从于“从轻”。但“从旧”并非可有可无,“从旧”是从不溯及既往引发来的。
- 11奥斯丁认为,法律体系是完整的门类齐全的封闭的逻辑结构体系,从这个体系自身的原则出发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就可以得出正确无疑的法律结论。时显群:《西方法理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44页。
- 12为什么要解释呢,就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它的特点,它有多义性和模糊性。梁彗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 13梁慧星先生归纳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 14参见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21—22页。杨解君:《法律漏洞略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黄茂荣先生指出,“在功能上实然不及于应然之标准,该物便有这里所称的漏洞”,以此为基点将法律漏洞定义为“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93页。黄茂荣先生提出了法律漏洞产生的三种原因:(1)立法者思虑不周。(2)在法律上有意义之情况的变更。(3)立法者自觉对拟规范的之案例的了解还不够,而不加规范。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35页。
- 15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公布。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大二届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建国以来我国共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1960、1961、1963、1964、1966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首次特赦主要对象为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的刑事犯罪,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犯。
- 16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页。“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列宁多次引用歌德《浮士德》中的这句话,说明只有革命的实践才能对各种理论和原则进行严格的检验。
-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 18[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 20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律思想》,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绝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他们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混乱,那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 21[英]丹宁:《家庭故事》,伦敦巴特沃斯公司1981年版,第174页。
- 22主要观点有:“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率等基本价值的效果”;“社会效果是指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评价和认了程度”;“社会效果,是指由于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或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周溯:《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载《公正与和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