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关键词(KeyWords):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撤销;二重让与;债权打包让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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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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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崔建远、韩海光:《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韩海光、崔建远:《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崔建远、韩海光:《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载《法学》2003年第7期。
- [2]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79页。
- [3]参见[美]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4-725页。
- [4]尹飞:《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及效力》,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债权仍未被转让,受让人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债权。参见王利明:《合同权利转让中的若干问题》,载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
- [5]参见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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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参见高润恒:《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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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参见前引[7],第94-95页。
- 10参见前引[3],第718-719页。
- 11Adams v.Merced Stone Co.,178P.498(Cal.1917).转引自前引[3],第718页。
- 12参见前引[3],第720页。
- 13参见前引[3],第718页。
- 14参见前引[3],第718页。
- 15参见前引[3],第694页。
- 16参见[日]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99、300页。
- 17参见前引[3],第727页。
- 18参见前引[3],第727页。
- 19Mutual Fin Co.,v.Martin,63So.2d649,653(Fla.1953).转引自前引[3],第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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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参见前引[3],第728-729页。
- 22Bouknight v.Mitchell,129S.E.134(S.C.1924).转引自前引[3],第729页。
- 23P.N.Cray&Co.v.Cavalliotis,276F.565(E.D.N.Y.1921)。转引自前引[3],第729-730页。
- 24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692页。
- 25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前引[2],第178页。
- 26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 27参见前引16,第29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
- 28参见前引24,第586、588页。
- 29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571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9页。
- 30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
- 31参见前引29,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