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只是参与诉讼,而当事人却是对诉讼的产生和存在均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本文划清了司法主体、诉讼主体和参诉主体这三种主体的界限。当事人不等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由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而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早已存在;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案件实体中的两方主体。诉讼当事人是指案件实体中的当事人,诉讼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应称为当诉人。当事人是身当其事的人;当诉人是身当其诉的人。
关键词(KeyWords): 当事人;当诉人;诉讼主体;参诉主体;司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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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裴苍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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