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经济稳定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沿性、复杂性、技术性、和灵活性"等为理由反对制订该法的观点混淆了制度与政策的不同功能。其在调整目标上,除传统的"四大魔方"外,宜增加生态环境标准。在机构设置上,宜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使得中央和各地方、各行业都有合法的利益诉求平台。在实施机制上,应建立一致行动原则和违法审查机制。此外,该法也应尊重对私法主体的信赖保护。
关键词(KeyWords): 宏观调控;基本目标;违法审查;经济稳定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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