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对待相关联的行政行为,涉及司法审判的自主性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两大法系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背景和基本思路不同,但面对相同的价值冲突,实际处理方法有相通之处。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开始形成自己的路径。文章借鉴域外经验并总结中国实践,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思路。文章倡导尊重司法审判的自主性,并指出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是相对的、多样的、情境性的。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审判的自主性;行政行为;拘束力;民事审判;诉讼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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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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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详细案情可参见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较早时期的报道还可参阅座谈会纪要:《一个案件八份判决:从一个案件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与协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一起纠纷八次裁判两种诉讼孰先孰后》,载《法制日报》1998年1月10日。
- [2]参见张珂璞:《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冲突的原因及对策思考》,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view.asp?no=4115。另一个类似的案例,参见王达:《民事诉讼能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14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3]案情和相关讨论可参见吴鹏:《从嘉德公寓案看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3期;陈更:《商品房面积缩水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关于嘉德公寓面积争议一案的法律评析》,载《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实务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4]一个现实中的例子参见程永顺、李妮:《两个“老干妈”哪个更火辣》,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7日;王达:《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之探讨:对“老干妈”一案二审判决的异议》,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0期。
- [5]一个现实中的案例参见陈东升、詹小红:《亿元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南北法学大腕“斗法”》,载《法制日报》2003年8月4日;《温州富翁英年早逝婆媳打官司遗产四等分》,新华网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12/26/content-8891762.htm。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针对该案的答复虽然没有正面涉及本文讨论的问题,但默认了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 [6]关于现实中的例子和讨论,可参见潘昌锋:《谈谈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行为的处理》,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 [7]关于现实中的例子和讨论,可参见崔巍:《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于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 [8]参见王育君:《论行政裁决的性质及起诉途径与审理》,载《人民司法》1994年第10期;严惠仁:《民事侵权赔偿行政裁决案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邹润学:《“民事侵权赔偿行政裁决案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质疑:与严惠仁同志商榷》,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吉雅:《关于不服行政裁决的复议与诉讼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 [9]例如,李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初探》,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彭诚信、彭贵才:《民事与行政纠纷竞合之诉讼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黄江:《行政、民事关联诉讼问题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 10例如,杨伟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略》,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朱传琦:《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朱英禄:《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理原则》,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严本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段书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卢少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思考》,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李小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探讨》,载《理论导刊》2006年第6期。
- 11例如,石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辨析》,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汪自成:《浅议行政诉讼中对民事争议的附带与并案审理》,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8期。
- 12例如,前引[6],潘昌锋文;李晓斌:《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苏西刚、付文华:《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 13例如,祁贵明:《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林荫茂:《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认定事实应区别对待》,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俞永民:《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 14例如,方世荣、羊琴:《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进行分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 15参见前引14。
- 16有的学者主张维护行政行为绝对公定力的传统观点,并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拘束民事纠纷的处理。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章“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特别是第92-93页。有的学者则主张修正传统的公定力理论,限制公定力的适用范围。参见吴婧萍:《行政行为公定力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7页。也有学者对公定力理论进行全盘质疑、乃至否定。参见刘东亮:《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检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 17沈岿在一篇文章中批评目前对公定力的研究过于倚重理论移植、过于偏重原理叙述,主张公定力理论研究在兼顾技术规范诠释的同时进行重新构造。参见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 18相关案例可参见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对于企业的债务是否可以转为国家对其的出资、具体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以及究竟转为对哪个企业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权利行使的内容,应当通过有关行政程序解决;原告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索道建设合同的开工和实际履行需要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为了避免本判决在执行中与行政许可权产生冲突,终审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主文关于该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
- 1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1998年发行,第337页。
- 20参见[日]杉村敏正:《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80、181页。
- 21参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 2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2、473页。
- 23参见前引22,第590-596页。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法中附属问题包容的范围比本文讨论的范围要广得多,因此也复杂得多。
- 24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 25参见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尤其是第316-317、341页。
- 26该条款在2003年修订为:“诉讼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诉讼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据者,法院得在他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前项规定,于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者准用之。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同时,增加一个条文,以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管辖权限上的争议:“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诉讼之权限,如与行政法院确定裁判之见解有异时,应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但当事人合意愿由普通法院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前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
- 27参见黄国益:《从“行政处分对民事法院的拘束效力”思考先决问题在诉讼审理程序之解决模式》,载《中正法学集刊》第15期(2004年4月)。文章搜集了林纪东、翁岳生、李震山、吴庚、许宗力、李惠宗、林锡尧等7位学者的论述。其中多数学者似乎倾向于认为行政行为对民事法院的审判有拘束力,只有李震山和李惠宗两位学者从不同角度有所保留。
- 28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4条规定,关于发明专利权之民事或者刑事诉讼,在申请案、异议案、举废案、撤销案确定前,得停止侦查或者审判。又如,依照“检肃流氓条例”(1996、2006年修正),普通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流氓之感训处分须以“警察机关认定为流氓并予告诫之处分”为前提。
- 29张特生:《民事法院与行政法院之权限冲突问题》,载《法学丛刊》第123期(1986年7月),后收入《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303、304页。
- 30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分工与合作:专业审判与权利有效救济间之选择》,载《台湾本土法学》第45期(2003年4月)、第46期(2003年5月)。
- 31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修订版,第9-10页。
- 32参见吴志光:《以行政处分违法或无效为先决问题之国家赔偿诉讼》,载《台湾本土法学》第87期(2006年10月)。
- 33参见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收录于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
- 34关于美国法上既判力问题的讨论,可参见[美]斯蒂文.N.苏本等:《民事诉讼法:原理、实务与运作环境》,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章“终局性与排除规则”;[美]斯蒂芬.C.伊泽尔:《民事诉讼程序》(第5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part12“Respect for Judgments”。
- 35原则上,美国任何一个州的任何一家法院的诉讼记录和诉讼过程,美国所有其他法院都应当予以接受并给予充分的信任。28U.S.C.1738.
- 36Clifford v.Timms[1907]2Ch236,[1908]AC12(一名牙医因“执业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被医疗总会[GMC]除名,其合伙人要求终止合伙关系,法院认为前一个案件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
- 37Hunter v.Chief Constable for the West Midlands[1982]AC529(警察被指控刑讯逼供但被宣告无罪,犯罪嫌疑人事后对该警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v.Bairstow[2004]4All ER325,para38(一名上市公司经理因为违反职业义务,被公司开除,政府主管部门事后申请法院取消其从业资格。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但重申:如果允许同一问题重复争辩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损害司法的信誉,法官可以禁止当事人就前案认定的事实重开争论)。
- 38一个极端的案例是,一名被告因为交通肇事,已经被认定疏忽大意而获刑,但在后来的交通肇事赔偿诉讼中,法院拒绝接受前一案件中有关被告疏忽大意的证据。Hollington v.F Hewthorn&Co Ltd[1943]KB587,esp.at593-594.
- 39see Hunter v.Chief Constable for the West Midlands[1982]AC529,at543,per Lord Diplock;Arthur JS Hall&Co(a firm)v.Simons[2002]1AC615,at702,per Lord Hoffmann;R v.Hayter[2005]UKHL6,at72,per Lord Carswell.
- 40对美国法上首先管辖权的介绍,可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59-668页。
- 41相关判例可参见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v.Otter Tail Power Co.,611F2d684(8th Cir.,1979).
- 43Conlon and another v.Simms[2006]2All ER1024(Ch).柯林斯法官(Lawrence Collins)在该案中详细地总结了相关先例。
- 44United States v.Utah Construction&Mining Co.,384US394(1966),at422.
- 45University of Tennessee v.Elliott,478US788(1986),at799.
- 46《田纳西州统一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由相关行政机关的雇员或者州务卿办公室的雇员担任;但他必须事先没有参与调查,事中也不能与单方当事人接触。Tenn.Code Ann.§4-5-102(1),(4);§4-5-303(a);§4-5-304(a).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交叉询问。Tenn.Code Ann.§4-5-305(b),§4-5-312(b).
- 47相关问题可参见美国律师协会的判决重述。Restatement(second)of Judgments§83(2)and comments b and c(1982).
- 48联邦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总结了三条标准:第一,该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受过州法院的审查;第二,相关的联邦法律是否有否定行政行为排除争议的意图;第三,相关的州法律是否给予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排除争议的效力。See Michael J.Maransky,Issue Preclusion:As-sessing the Issue Preclusive Effect of State Agency,(1994)39Villanova Law Review1079.
- 49相关讨论可参见Kathleen E.Moriarty,The Preclusive Effect of Unreviewed State Agency Factual Findings Under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Employment Act,(1990)84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Review774(文章评析了几个联邦巡回区法院的判决,从探究《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ADEA]》立法意图出发,认为在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案件中,不应给予行政机关的决定排除争议的效力);Ann Woolhandler&Michael G.Collins,Judicial Federalism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s,(1999)87California Law Review613(文章从联邦主义的立场出发,批评联邦法院过于尊让州行政机关的决定);Heather Rutland,Civil Rights are Civil Rights are Civil Rights:The Inapplicability of Pre-clusion to Unreviewed Stat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2000)20Journal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J.NAALJ)199(文章主张,为了更好地保护民权,联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禁止对州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争论,也就是说不应受州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拘束)。
- 50Astoria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v.Solimino,501U.S.104(1991).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对相关制定法的解释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在有关年龄歧视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未经司法审查的,对联邦法院没有排除争议的效力(preclusiveeffect)。
- 51一家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不正当进口案件中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关于案件相关专利有效性的认定,对该案具有排除争议的效力。In re Convertible Rowing Exerciser Patent Litigation(Convertible II),814F.Supp.1197(D.Del.1993).相关评论参见Thomas R.Rouse,The Preclusive Effect on ITC Patent Fact Findings on Federal District Courts:ANewTwist on In re Convertible Rowing Ex-erciser Patent Litigation,27Loy.L.A.L.Rev.1417(1994)。
- 5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3号)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9-11条。这两个解释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规定有些变化。按照后一解释,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中止诉讼;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中止诉讼;而如果该专利权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也可以不终止诉讼。
-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3号)第3条。
-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经他字第20号)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示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第2条。
- 5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相关评论参见韦群林、谭世贵:《司法不作为现象及司法管理对策初探》,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潘剑锋、陈福勇:《论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刘俊海:《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 58我国目前对各审判庭之间的移送审理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但已经有学者明确主张建立直接移送审查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参见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之构想》,载《法制日报》1998年2月28日;前引[9],吴偕林文。
- 5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9-11条。
- 60其实,“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除了最高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基本没有法律根据,只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参见王建平:《“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陈虹:《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载《学术探索》2006年第5期。
- 61该案中,法院在一审行政判决作出后、二审行政判决作出前就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不能算是严格地遵循“先行后民”的思路。
- 62有不少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主张适当扩大法院的司法变更权。有人主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迳行行使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确认权具有法律效力”。参见崔巍:《人民法院迳行行使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确认权的法律效力》,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又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郑永强:《论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的完全管辖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潘昌锋:《试论我国行政判决形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64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前引[9]李季文;前引[10],杨伟东文;前引[10],朱传琦文;张开恩:《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刍议》,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2期;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5期。也有少数学者质疑或者反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翟晓红、吕利秋:《行政诉讼不应附带民事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郭明龙:《附带诉讼制度构建质疑:兼论行政、民事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韩思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难以逾越的障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 65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与行政裁决有关的案件。参见前引64姜明安书。有的则认为不应包括行政裁决,而主要是因民事侵权引起、并与行政处罚相连的民事侵权赔偿。前引[10]杨伟东文。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仅仅适用于因行政侵权引起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葛云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也有学者把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参见金俊银、邱星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5期。晚近的讨论还可参见前引[10]李小卓文。
- 66参见前引[1]座谈会纪要一文;《法制日报》于1998年1月17、24、31日,2月7、14、28日,3月7日发表了学者们的系列讨论文章,其中多数谈到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张;《此案何时一锤定音:法学专家呼吁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载《人民政协报》1998年8月8日;前引[9],马怀德、张红文。
- 67参见王振清:《我的几点看法》,载《法制日报》1998年1月17日;前引[10]段书臣文;前引[9]江伟、范跃如文。
- 68参见前引64文。
- 69前引67,王振清文。
- 70例如,李晓斌:《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加以全面审查);前引62,崔巍文(法院径自行使“本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确认权”可能是必要的,但它不规范当事人诉讼以外的法律关系);徐澜波:《民事案件审理中对行政认定事实的审查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
- 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7年《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这个通知的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 7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
-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6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类似规定。后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上述内容已经删去。而法院方面,似乎也做了节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提出,“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讨论,可参见张晓远:《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重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8期;陈红国:《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26期。
- 7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 77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案不完全同于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后者主张两种诉讼的合并,行政机关将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明显不合。关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讨论,参见前引[9]彭诚信、彭贵才文(“在民事诉讼中合并审理行政行为”);赵德铸、李秋弟:《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探析》,载《运城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翟建光:《论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1期。
- 78参见前引65,葛云松文。
- 80参见前引[9],薛刚凌文;王韶华:《建立我国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构想》,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前引[9]江伟、范跃如文;黄秀萍:《试论行政民事交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8期。
- 81参见前引14。
- 82我国行政诉讼采取行政审判庭模式是立法争论的结果,立法意图明确。参见前引64,姜明安书,第39、40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6-469页。
- 83参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尤其是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84参见前引73。
- 8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1991]19号,已废止)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法函[1993]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 87参见前引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