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倍率式罚款是罚款具体数额得以"随行就市"的技术手段,是"过罚相当"制裁原则得以动态化实现的规范机制。设定倍率式罚款的两大要素是用以计算罚款数额的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由于特定基数的类别和乘数倍率的大小共同决定了罚款数额的幅度弹性,因此两大要素的恰当选择无疑对倍率式罚款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制约意义。本文基于司法案例和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着重研究倍率式罚款的设定问题,包括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间的关联性、各自的选择原则和方法以及相关的设定技术。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罚款;罚款数额;倍率式罚款;特定基数;乘数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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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向华;郭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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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徐向华、郭清梅:《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 [3]参见刘瀚、谢鹏程:《论罚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
- [4]参见杨树范、刘敏:《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载《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19期,广东工商信息网2001年11月14日,http://www.gdgs.gov.cn/gslt/show-content.asp?id=232,2006年9月15日访问。
- [5]参见马夫:《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用中》,人民网2006年5月15日,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id=1147670499098880&site-id=10517,2006年9月4日访问。
- [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86期。
- [7]参见叶平、陈昌雄:《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 [8]为避免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窘境,1998年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第8项对罚款的特定基数作了便于操作的规定。即规定只要有违法经营额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以违法经营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款数额;只有违法所得的(社会团体违法接受资助和捐赠),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参见《对社会团体的处罚分为几种责任形式》,中国工商协会网2002年1月16日,http://www.ica.gov.cn/pxyd/pxyd2002.htm,2006年9月5日访问。
- [9]李先龙律师主张采用统计学上动态的、相对数的指标设定罚款。如规定执法主体可以结合国家统计机关每年公布的国民经济有关指标(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或上年国民经济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等),或者结合上一年的定基物价指数,具体计算罚款数额;也可以考虑在法律生效年(基年)罚款限额上、下限基础上,由执法主体在处罚实施时依定基综合物价指数或定基计算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计算测定即时适用的具体罚款限额;或者采取处罚实施时的上一年度的某一国民经济指标额(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倍至××倍作为罚款处罚的限额区间。参见李先龙:《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中国法网2006年6月3日,http://www.cnlaw.net/doc/article/2006-6-3/336-1.htm,2006年10月8日访问。
- 10参见胡建成、李会敏:《重罚制售假冒伪劣者》,载《江南时报》2000年7月23日,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67/155533.html,2006年9月18日访问。
- 11参见张松、郑飞:《修订〈税收征管法〉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兼与林雄同志商榷》,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需说明的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未采纳张松等学者的主张,其第63条第1款依然被设计为0.5倍的罚款起点,即“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参见赵本东、赵全国:《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的确定方法》,长治政法网2005年4月4日,http://www.zfw.changzhi.gov.cn/20050404/article/05-06/48360.htm,2006年8月31日访问。
- 13沈国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86期。
- 1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国人大网,上网时间2006年9月1日,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295140。此建议被修正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3条所采纳。
- 16本文此部分数据源于作者于2006年5月完成的上海市课题项目《地方性法规法律责任设定研究》,课题项目编号为XM433322。
- 19[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