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采取特殊的动员与对抗方式,涉及全局或局部稳定,难以用常规性程序或常规性手段加以解决的社会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这类非常规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所关涉的问题,溢出了常规性司法的专业化及技术化范畴,更折射出我国政治、法律及社会运行的深层背景。从社会和谐的目标出发,广泛动员并利用政治、司法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应对和处置这类社会纠纷,这是提升我国社会纠纷控制与解决能力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KeyWords): 非常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谐社会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务院法制办设立的“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体制与制度”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顾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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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国外相关调查结果也显示,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满足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需求。弱势群体个人条件比较差,教育程度偏低,谈判技能较差,难以阻止纠纷发生与升级。此外,与社会其他群体比较,弱势群体并不能在同等程度上运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参见[澳]弗朗西斯·里根:《澳大利亚的纠纷解决:理论、实践和困难》,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 ②2005年4月7日《南方周未》第18版。
- ③按照林德布洛姆的观点,社会成员对社会统治权威的服从,很大程度是缘于国家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交换。参见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第一部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中译本。
- ④解决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纠纷,采取能保持平衡的解纷方式则更加合适。参见强世功:《调解、法律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 ⑤棚濑孝雄先生称:“重视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关及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它们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不只是因为它们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因而具有量的重要性,而且还因为对它们的研究在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也有重大意义”。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 ⑥行政解决的迅捷且成本较低,行政解决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综合性等。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