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关键词(KeyWords): 自我决定;自我答责;行为人的任意;被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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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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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Vgl·Heribert Schumann,Strafrechtliches Handlungsunrecht und das Prinzip der Selbstverantwortung der Anderen,1986;Rainer Zaczyk,Strafrechtliches Unrecht und die Selbs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1993·
- [2]日本学者把德语“Selbstverantwortung”和“Eigenverantwortlichkeit”译为“自己答责”(参见谷毅:自己危殆化への与と合意による他者危殆化について,载《立命馆法学》,1996年第3号)。
- [3]Vgl·Susanne Walther,Eigenverantwortlichkeit und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1991·
- [4]Vgl·Rainer Zaczyk,Strafrechtliches Unrecht und die Selbs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1993,S·19f·
- [5]人们赋予“自由”种种含义。参见[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8月版,但是,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自由”就是康德所言“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33页。
- [6]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是必然被强制进入一种自然的因果流程,还是有能力选择并且实现一种当为的生活,这是两千多年以来被反复探究的问题,并存在不同的回答。决定论者的回答是否定的,非决定论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不可知论者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可能回答的。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一问题作“价值论的思考”,对我们人类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而言,认为存在自由意志比认为不存在自由意志更好。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86页以下。
- [7]关于意志自由及其刑法意义的阐述,参见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370页以下。
-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30页。
- [9][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34页。
-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8月版,第12页。
- 12Vgl·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11·Aufl·1969,S·148·
- 1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版,第2页注释[1]。
- 14前引[10],第10页。
- 15Vgl·Rainer Zaczyk,Strafrechtliches Unrecht und die Selbs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1993,S·23·
- 16前引[8],第39页。
- 17前引[10],第46页。
- 1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4月版,第128页。
- 19前引18,第132页。
- 20前引18,第132页。
- 22Vgl·Gnther Jakob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Auflage,S·625·
- 23在承诺杀人与教唆杀人或者帮助杀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价值差异。参见Arthur Kaufmann,Euthanasie-Selbstt tung-T tung aufVerlangen,载Arthur Kaufmann:《法哲学と刑法学の根本问题》,宫泽浩一监译,成文堂1986年3月日文版,第145页。
- 24前引23,第146页。
- 25参见1998年5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
- 26关于是否存在“有认识的过失”之争论,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61页以下。
- 27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论,参见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71页以下。
- 28关于“原因中自由的行为”的争论,参见冯军:《论“原因中自由的行为”》,载《刑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405页以下。
- 29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46页。
- 30参见山中一:《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5月日文版,第767页。
- 31这个问题与犯罪论体系相关,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7页以下。
- 32大仁先生指出:“欺骗、威吓等的程度过大时,应该认为是间接正犯”(大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68页)。
- 33参见前引32,第262页。
- 34前引29,第730页。
- 35[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11月版,第816页。
- 36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8页。
- 37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48页。该书第146页以下,把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划分为四种,即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不打不成交模式)。
- 38前引29,第567页。
- 39Bernd Schnemann,Das System des strafrechtlichen Unrechts:Rechtsgutsbegriff und Viktimodogmatik als Brcke zwischen dem System desAllgemeinen Teils und demBesonderen Teil·载许玉秀主编:《刑事法之基础与界限──洪福增教授纪念专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4月版,第175页。
- 40Vgl·Rainer Zaczyk,Strafrechtliches Unrecht und die Selbstverantwortung des Verletzten,1993·S·3·
- 41Vgl·Manuel Cancio Meli偄,Opferverhalten und objektive Zurechnung,in:ZStW111(1999),S·375·
- 42Vgl·Gnther Jakob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Auflage,S·626·
- 44Gnther Jakob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Auflage,S·638·
- 45BGHSt17,359·
- 46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64页。
- 47BGHSt32,S·262ff·
- 48参见千叶地判平7·12·13判时1565号第114页。
- 49参见浦和地判平10·9·25判时1673号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