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勃兴,肇始于中国刑法理论界对作为刑法调整对象的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重新审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刑法学体系的改造、完善与重构问题的深入思考。中国刑法哲学研究通过对刑法的广普价值、一般功能以及基本犯罪观、刑罚价值、功能等诸多本原性问题的追问和探讨,厘清了中国刑法的诸多应然性问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哲学研究体系,对当代中国刑法、刑法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展望21世纪,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应在准确定位、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其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刑法哲学;研究内容;基本评价;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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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秉志;魏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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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
- [2]陈兴良:《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和范畴体系》,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 [3]参见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辨———我国《刑法》第13条之出罪功能》,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 [4]参见刘远:《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
- [5]参见文正邦:《西方刑法哲学发展趋向评析》,载《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从论者对刑法哲学的界定标准看,应属于“综合说”的范畴。
- [6]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 [7]参见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 [8]参见曲新久:《试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 [9]参见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页。
- 10参见前引[2]。
-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 12参见陈友清:《价值与权利:九十年代中国法学理论的重心》,载《法学》1992年第4期。
- 13参见康均心:《略论刑法价值的特性》,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 前引[2]。
- 15参见康均心:《刑法基本价值的形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
- 16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论者提出,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一种集中反映,国家意志在本性上是功利性的,因而不可能在国家活动中形成功利与公正不偏不倚的对等局面。然而假定只要功利不要公正,那么这种功利就蕴含着本身最终被否定的基因,要功利又要公正,是国家被迫的选择。
- 17参见张小虎:《论刑法的价值核心在于公正》,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 18参见康均心:《刑法价值的根源》,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 19参见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 20有学者认为,根据系统论,刑法作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系统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既可能表现为积极作用,又可能表现为消极作用,而刑法功能是特指其中的积极作用。(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2页。)
- 21参见关福全、杨书文:《论刑法的功能》,载《中国刑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
- 参见储槐植、宗建文等:《刑法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1页。
- 23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补偿功能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就具体物质层面而言,刑法可以补偿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国家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就制度规范层面而言,刑法可弥补为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恢复法律秩序;就心理观念层面而言,刑法可弥合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体系与伦理道德观念的创伤,强化、巩固社会公众的法律心理。而刑法的矫正功能则表现为劳动改造功能和感化教育功能两个方面。(参见前引22,第51-55页。)
- 24参见陈兴良:“刑法机能的二元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 25参见前引19,第131-141页。
- 26参见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 27参见魏东:《刑法内涵的哲学检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页。
- 28主要是“二特征说”的犯罪定义和“三特征说”的犯罪定义的争议。前者又因所强调的犯罪特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有学者强调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参见刘焕文:《罪与非罪的界限》,载《江西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强调危害社会与依法律应受刑罚处罚说;有学者强调犯罪应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参见田文昌:《论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6期。)强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说;有学者强调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禁止性的行为。(参见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强调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禁止性说;有学者强调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含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参见贾宇、林亚刚:《犯罪概念与特征新论》,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强调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说。后者如有学者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强调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说。
- 29参见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 30参见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 31参见李立众、柯赛成:《为现行犯罪概念辩护》,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 32参见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 33参见何秉松:《刑法典修订以来若干重要理论问题探讨(上)———《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的新发展》,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 34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 35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 36参见李居全、胡学相:《犯罪概念的哲学思考》,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 37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38参见李汉军:《论犯罪观》,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 39参见青锋:《犯罪本质研究———罪与非罪界说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40参见梁根林:《解读刑事政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 41参见梁根林:《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 42参见陈兴良:《论刑罚权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 43参见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 44参见赫兴旺:《刑罚价值》一章,载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7页。
- 45参见赵秉志、陈志军:《刑罚价值理论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 46参见陈兴良:《刑罚目的二元论》,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另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444页。
- 47参见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 48参见谢望原:《实然的刑罚目的与应然的选择》,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 49参见李翔、韩晓峰:《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保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
- 50参见邱兴隆:《从神意到法意———报应论的理念嬗变》,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 51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 52参见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408页。
- 53参见魏东:《刑法内涵的哲学检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 54参见韩克芳:《论刑罚的负面效益及其防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
- 55参见陈兴良:《罪刑均衡的价值蕴涵》,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 56参见陈兴良:《罪刑均衡的理论建构》,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 57参见吴学艇:《论罪刑均衡的基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
- 58参见刘守芬、汪明亮:《试论罪刑法定的功能性蕴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 59参见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 60参见孙国祥:《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 61参见刘远:《刑事法哲学初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 62如有学者提出,就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而言,刑法学包括注释刑法学、理论刑法学、哲学刑法学。其中,注释刑法学是关于犯罪与刑罚规范、总则与分则规范的较为直观、具体的认识体系,可称为刑法具体技术学。理论刑法学是对犯罪与刑罚规范、总则与分则规范进行较深入、抽象的分析或综合探讨,揭示出其原理、原则的知识体系,可称为刑法抽象技术学。哲学刑法学,是对犯罪与刑罚予以哲学考察,揭示出刑法应有的思想、精神、灵魂的知识体系,是超越于刑法条文的刑法学。(参见前引19,前言第1页。)
- 63参见前引46陈兴良:《刑法哲学》,前言第2页。
- 64参见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 65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 66前引[4]。
- 67参见前引26,第6页。
- 68前引65,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