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行政垄断(尤其是地区封锁)和反行政垄断法作较深入的解析,提出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应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标准,以实现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垄断;经济分析;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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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光志,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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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中国经济转型中最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载《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5期。
- ② 金泉源等:《现代西方经济学》,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 ① 本图引自夏大慰、史东辉等:《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第92页。
- ①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9-350页。
- ② 赵万一:《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79页。
- (1)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 (2)本文根据德国行政法学家毛蕾尔关于行政组织内部规则也属于行政法的观点,也将其作为行政规章处理。
- (3)钱弘道:《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载《经济学家》2001年第2期。
- ① 关于行政垄断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对实行地区封锁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仅有笼统的规定,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对 行政垄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并无相应规定,目前人们仅可依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即强迫交易罪,追究行政垄断主体的刑 事责任。但这种做法实属出于无奈,不免过于牵强。
- (1) 包锡妹:《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法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5页。
- (1) 关于肯定说和否定说,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55-256页。
- (2)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走"重罚主义"道路。刑罚只是对违法犯罪进行控制,惩罚的最后一种手段,刑罚只是治"标"之道而非治"本" 之道,经验证明,严刑竣法不仅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反而会导致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上升。因为"重刑罚"的边际威慑是非常 小的,甚至会适得其反。"如果对犯有轻微伤害罪的谋杀罪的罪儿都处以死刑,那么刑罚对谋杀罪就没有边际威慑。如果对偷5美 元的小偷给予砍手之罚,他宁愿去偷5000美元"。参见乔治·J·斯蒂格勒:《法律实施的最佳条件》,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