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行政法学界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命题至今已足足二十年。其间,在最近十年中还发生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有学者预言:这场讨论将继续受到更广泛的重视。一、“行政法理论基础”争论历史的反思综观这一、二十年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以往的研究至少有以下缺陷和问题:第一,不分法律的“第一现象”、“第二现象”、“第三现象”,不注意从行政法的本源上去探寻行政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也不重视从法的“第一现象”与“第二、第三现象”之间的关系中去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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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茅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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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1983年,应松年教授在他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问题。
- ② 一般认为,罗豪才教授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一期上发表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一文,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引发了最近长达十年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观的激烈争论。
- ③ 弗里德曼将法律分为第一现象、第二现象、第三现象。他认为,制定法律的社会和法律势力是法律的第一现象;制定法律的机构和规则是法律的第二现象;法律对外部世界行为的影响是法律的第三现象。他尖锐地批评道:“法学研究经常忽视了第一现象即法律的输入方面,这种忽视犹如研究有生命的体系时忽视食物、水和空气一样严重”。参见[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套用弗里德曼的说法,笔者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解释行政法的第一现象与第二、第三现象之间关系的基本理论。而对这一基本理论的阐释,有助于我们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和要义,指导行政法的实践。
- ④ 恰恰相反,不同观点的学者对“行政法基本观念”多元性的认识还相当一致。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之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69页;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41-42页。
- ⑤ 参见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之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 ① 参见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之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66页;郑贤君:《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李金华:《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148页。据笔者观察,现有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多数情况下是超时空的。
- ② 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地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第40页。
- ③ 周佑勇:《关于行政法的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第79页。
- ① 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第15页。
- ② 与行政系统内部制约机制相比,强调着力加强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机制建设无疑是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文明的标志之一,行政系统内部本身形成自觉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矫正的权力制约机制,更能体现行政文明。
- ③ 孙笑侠:《论法律对社会的控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 4期,第378、 387、 389页。
- ④ 李学尧:《综合控权理念与当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