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法的价值理论要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定位必须关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必须定位为(市场)秩序,它内涵了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市场安全等价值。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是一种道德伦理秩序,还是一种法律秩序,因而应从经济、伦理和法律的角度来对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内涵进行解读。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冲突并不是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而是秩序所内涵的某些价值的冲突,价值冲突的协调意味着市场规制法秩序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KeyWords): 市场规制法;价值定位;(市场)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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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大洪,廖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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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②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 ① 邱本:《论市场竞争法的基础》,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 ② 孔祥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与维护公平竞争机制的关系》,载《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第5期。
- 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取向为“人权”,核心价值取向在于“秩序”,重要价值取向是“效益”。参见宁立志、许多奇:《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 ④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7页。
- ① 行政法有三大理论:管理论,即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控权论,即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平衡论,即足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行政法的根源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状态和基本价值取向。这里在坚持行政法的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基础上,应注重认识到行政法的起始目的和功能仍然在于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权的实施及其本初目的的实现,控权论和平衡论只不过是行政法在历史的长河演变中受到时代潮流的冲击而被赋予的额外功能。本文中的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观点,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行政法的三大理论参见许小莲等:《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 ② 现代社会的空间层次分为:私人空间,它是个体追求其独特目的和生活方式的基础,是自我意识的必要前提;契约空间,其实质是一种预期体系,亦即个体的行为的做出以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为前提,在这种预期体系中人类的合作才得以扩展;公共空间如家庭、社团、学院讲坛和大众传媒;国家。四个空间中秩序维持的最后依靠是刑法的权威的发生,私人空间和契约空间的法律规制和法律维持主要是依赖于民商法的运作,国家空间的维持主要对国家权力的过份膨胀心存戒备,用尽各种手段来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它离不开行政法、宪法作用的发挥,而介于公私之间或公私交融的空间秩序的维持则是经济法的用武之地。这样,从整体看社会就处于一个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中。
- ③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 ④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 ① 转引自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 ②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 ③ 转引自李金泽、丁作提:《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批判与超越》,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 ④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 67、 109页。
- ⑤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1页。
- ⑥ 同④ ,第190页。
- ⑦ 转引自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载《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 ①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 ② 邢建国:《秩序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 ③ 胡玉鸿:《“人的模式”构造与法理学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 ④ 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 ① “经济人”是经济学构造的“一种会计算、有创造性并能获得最大利益的人”。“社会人”的基本内容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人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等社会性需求;人所作出的选择并不仅仅以他的内在效用函数为基础,而且还要建立在他个人的社会经验,不断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道德人”指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能够较为自觉地置于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下,在他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时,能够自觉将自己的“经济人”本性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参见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胡玉鸿:《“人的模式”构造与法理学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8-539页。
- ③ [美]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页。
-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 ② 龙文懋:《“自由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辨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 ① 参见崔建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时代选择》,载《泰山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 ② 王全兴、管斌:《市场规制法的若干基本理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增刊。
- ③ [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5页。
- ②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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