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证券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约收购过程中 ,收购人不实披露直接损害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合同法救济是目标公司小股东可以获得的有利保障。为此 ,必须深入探究要约收购不实披露合同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关键词(KeyWords): 不实披露;目标公司小股东;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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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吴高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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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 ②王利明:《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9月28日
- ①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229页。
- ②关于最大诚信契约的详细论述,参见杨帧:《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226页
- ③JheringsJb.41(1961),S .If,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89页
- ④关于合同被撤销时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3-614页
- ①LewisD .Solomon,DonaldE .Schwartz&ElliottJ.Weiss,Corporations,LawandPolicy,MaterialsandProblems,WestPublishingCo.,1994,3rded.,pp1012-1014
- ②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76页。
- ③学者还列举了其它方面的理由,详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4页
- ④TheCommonLaw(Boston,1923),p1.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⑤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 ①吕世伦、文振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 ②学者在其专著中以发行人的不实披露为主线进行考究,虽未就收购人的不实披露进行专门论述。但就信息披露而言,收购人及相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一致。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291页
- ①当然,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仅限于要约收购领域。由于缔约过失类型繁多,不少情况下间接损失必须赔偿,特别是缔约过失行为造成无过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场合。崔建远教授在考察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时,间接涉及到这一问题。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
- ②学者指出,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还可能发生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6-316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8页